“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江苏电视台不得再使用“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
作者/编者: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学科分类: | 知识产权法学 | 类型分类: | 事件(图片或视频) |
创作年代: | 2015 | 所属机构: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处/来源: | “知产库”微信公众号 | 文献语种: | 中文 |
发布时间: | 2016-12-30 16:00:00 | 所需积分: | 0 |
摘要Abstract
2015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江苏电视台侵犯了金阿欢对“非诚勿扰”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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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二审判决:江苏电视台不得再使用“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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