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作者/编者: | 王艳芳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学科分类: | 知识产权法学 | 类型分类: | 论文 |
创作年代: | 2017 | 所属机构: | 中国人民大学 |
出处/来源: | 《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 文献语种: | 中文 |
发布时间: | 2017-05-23 14:31:00 | 所需积分: | 0 |
外部链接: | http://journal.pkulaw.cn/JournalDetails.aspx?id=159752 |
摘要Abstract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必须回到法律要求与事实特征相结合的标准上来,即凡未经许可行使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直接破坏权利人对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不论是初始提供行为还是后续提供行为,均可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就直接侵权而言,服务器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的操作性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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