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的法庭布局
狄小华 谷平
[摘 要]庭审布局虽是控、辩、审三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法庭空间位置上安排, 但却反映着诉讼不同的价值选择和目标追求,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与行为。以促进罪错少年回归 健康成长之路为目标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强调通过罪错少年承担责任,修复受罪错行为损害的社会关 系,因而,其庭审布局不同于我国现行“小成人”刑事司法,也有别于西方少年司法福利模式和刑事模 式,而呈现出“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不同布局,以适应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的需要。
[关键词]少年司法;特殊保护;形式多样;法庭布局
法庭布局作为诉讼构造的表征,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技术水平,而且折射出一个国家的诉讼理念的先进与落后。所谓法庭布局是指参与庭审的控、辩、审三方,书记员、其他诉讼参与方及旁听人员 等席位,在空间位置上的安排。庭审如同演出,旁听人员是观众,当事人、公诉人、律师、证人、法官等是演员,法庭是演出的舞台,程序法则是演出的剧本。庭审舞台如何布局,特别是控辩审三方的位置如何 摆放,直接规定了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影响着角色的心理和互动行为,并体现着司法不同的价值追求。
少年司法因罪错少年需要特殊保护的共同认知而产生。在世界百年少年司法的演变中,虽然因特殊保护的着眼点或路径选择的不同,而呈现出福利、刑事、社会等不同的模式,但“儿童利益昀大化”已 经成为世界各国少年司法的共同价值追求。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加剧转型,面临犯罪控制与 人权保障激烈冲突的特殊历史时期,建构中的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既然是一种适应少年身心特点和时代要求的先进的司法制度,那么,其先进性在少年法庭的布局上也能得到充分体现。
一、刑事法庭布局的多元样式呈现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由于深受历史背景、权力结构、生产方式、文化传统等影响,而必然呈现出 自身的特殊性,但如果从动态的角度考察构成一个诉讼不可或缺的控、辩、审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 相互关系,那么,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可以概括为“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 “混合式”等不同的模式。不同的诉讼模式,既从横向上反映着权力之间以及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又从纵向上反映着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法庭布局上也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及其庭审布局
在前国家时期,类似于今天的犯罪被看成是个人之间的事,而由当事人双方以自决的方式解决。自 国家产生以后,公共权力开始介入对犯罪的处理,并经历了一个由浅度介入到深度介入,再到适度介入的过程。弹劾式作为诉讼文明史上出现的昀早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由传统解决纠纷的方式演变过来 的,保留了“私力救济”的某些特征。犯罪引起的刑事冲突,仍被认为是私人之间的事,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公权代表的裁判者地位中立,作用消极;控方即为被害方,辩方就是侵害方,双方地位形式上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与这些诉讼特征相适应,法庭布局简单,呈等腰三角:裁判者居中, 被告和被害人席位,分别在审判席左、右前方。该布局反映了法官的中立性与被动性,以及控辩双方的 平等性。同时,也揭示了在犯罪处理中仍允许当事人充分自治的特点。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及其庭审布局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集侦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于一身,司法权力高度集中。与此相反被告人作为追诉的对象,在诉讼中成了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客体,而被害人也成了类似证人的角 色,权利被严重忽视。公权的扩大及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萎缩,法庭成了刑讯的场所。以我国封建社会的庭审布局看,作为法官的各级行政官员高坐在堂上,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则分别在堂下跪或站着,两边则是站着手握“杀威棒”的捕快。法官可以在庭审中调查,包括采取刑讯方式获取口供,有的甚至在庭审现场就执行刑罚,充分反映了纠问式“专制”的特征。
(三)现代诉讼模式及其法庭布局
现代诉讼虽然仍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之分,但由于两种模式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方面各有优劣,纯粹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已经不多见,两种模式相互借鉴与融合已经成为一种的趋势。 但就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刑事法庭设置,仍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刑事法庭布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法庭布局和北欧国家刑事法庭布局三种类型。在传统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中立、消极听审,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平等对抗并共同推动庭审活动的进行。以美国陪审刑事法庭布局为例,法官 席位高居于法庭正中台基之上,检察官席和被告、辩护律师席则分别位于法官席的右前方和左前方,与 法官席正好构成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席的左下侧为证人席,检察官席的右侧正中,证人席的左下侧是陪审团席。
在传统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主动收集证据,不再是消极的裁判者,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不同于一般当事人,受害方与被告人地位平等,但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以德国重罪法庭布局为例,法官居中,左右分别为参审员,被害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律师平排位于法官的右前方和左前方,或右和左参审员席位的前方,双方证人席位则分别设在各自席位的后面。检察官席位于右边参审员席位的左下方,被害人和律师席位的左上方。
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布局,类似于一个正四方形,法官席在正上方,证人席设在法官席对面,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律师席分别在法官席的右边和左边,并相对。与这种布局相似的还有“圆桌审判”。这种 法庭布局对参与庭审的各方,包括法官都予以平等看待,既凸显了诉讼的民主参与和人权保障,又营造了宽松的氛围,彰显了人文关怀。
(四)新中国诉讼模式及其法庭布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法官审判前会书面审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主动积极调查证据,在庭中主持推动庭审的进行,是一种“超职权主义”的 诉讼模式。依据1985年5月27日两高《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20至60公分(高度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左侧分设公诉台、辩护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辩护台呈八字型,面对被告人;证人席置于公诉 台右下方平地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强调了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动 性,体现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特征,但仍然保留着传统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一些做法,体现在法庭布局上:法官席位于法庭正中的台基之上;公诉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左下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席与 公诉人席并列设置;辩护人席位于审判席的右下方,与公诉人席和被害人席相对;而被告人席则位于审判席正对面。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后庭审布局虽然有所调整,但被告人席位始终处于法官的正对面,既不能体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不利于辩方有效的沟通以有效地进行对抗。
二、少年法庭布局的多重因素考量
法庭布局因司法理念不同、诉讼构造不同而呈现出多种样式。不同样式的法庭布局,不仅涉及到诉讼在宏观层面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变化,而且决定着每一个参与庭审的人员,特别是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定位,及其微观层面的角色扮演的心理和行为,并始终影响着庭审,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效果。为此,如何布局少年刑事法庭,需要综合考量以下三重因素。
(一)少年司法的价值理念
少年司法出现之前,对少年犯罪的处理,虽然已经有比照成人选择较轻的处罚的规定,但与处理成人犯罪一样,受“惩罚”理念的主导,主张根据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少年进行报应性惩罚。少年司法产生之初,在“国家亲权”思想影响下,处理少年罪错在“康复”理念主导下,主张通过教育、保护等 措施,促进罪错少年健康成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具有少年特色的“康复”理念开始衰落,并导致 “责任”理念的出现。尽管责任理念,涉及到承担“刑罚”责任,还是承担“修复”受损关系责任两个不同的方向,但即使是承担刑罚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受惩罚理念主导。事实上,惩罚作为一种手段也被纳入 了“康复”的框架之内了。
有什么样少年司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少年司法目的,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司法模式和庭审方式。在 “惩罚”理念下,刑事司法是为了追求报应正义,就必须赋予揭示案件真相和公正分配刑罚责任的功能,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报应性刑事司法模式应运而生。如前所述,法庭布局在不同模式下,尽管存在着差异,但都服从于共同的目标。在“康复”理念下,少年司法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保护等措施使他们重 新回归健康道路,由此,关注犯罪少年回归需要的“福利模式”应运而生,体现民主、尊重、平等观念,如 “圆桌”,也就成了法庭布局的追求。在“责任”理念下,少年司法目标虽然一致,但达到目标的路径不尽相同,因此,存在“刑事模式”、“恢复性模式”的区别,而与这两种模式对应的法庭布局更是呈现出多样性。如刑事模式下,就有非正式的听证程序、正式的审判程序,他们的法庭布局是不一样的。在恢复性模式下,更是存在“圈”、“家庭成员会议”和“被害人——犯罪人会谈”等形式,自然每一种形式因参与 人员不完全相同,而布局也明显存在区别。
(二)罪错少年的身心特点
相对于成年人,少年尚处在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由于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不平衡性,一方面,他们既冲动、冒险、好奇、逆反等,又缺乏辨别是非、真假、美丑,和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更容易受到本能驱使或环境的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他们有的不计后果,甚至残忍地实施犯罪,似乎给人十分强悍的印象,而一旦冲动以后归于平静,他们却又焦虑、恐惧,显示出较成人心理更加脆弱的一面。面对传统司法庭审方式,身心尚未成熟的罪错少年,特别是一些偶犯、初犯少年, 一方面,相对脆弱的心理容易在庭审时心生恐惧,既容易降低其辨别真假能力,从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 行,又容易产生新的心理创伤,从而影响其康复进程;另一方面,庭审中,被告人的角色扮演,很容易通过指控、质证等,使罪错少年形成“坏人”烙印。由对罪错的认知到对“坏人”的认同,将严重削弱其悔过自 新的动力,从而阻碍其康复的进程。
同是罪错少年,他们因成长经历不同,个性脾气不同,沾染恶习深浅不同,统一的法庭设置,一成不 变的程序设计,难以真正发挥少年法庭作为一个教育、保护的平台作用。但根据每一个罪错案件的不 同,对法庭布局和程序进行定身量做也是不现实的。由此,为了罪错少年重返健康成长之路的共同目标,不仅需要形成个别化的处分,而且需要对少年罪错案件类型化,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设计不同的庭审布局和程序规范。
(三)庭审追求的具体目标
三、少年法庭布局的多形式设计
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加剧转型的特殊时期,整个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正由过去重打击轻保护 转向兼顾打击和保护,为此,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既不能延续面向过去的“小成人”司法,也不能 照搬只顾罪错少年未来需要的福利性司法,需要在充分借鉴境外少年司法经验,认真总结多年来我国少 年司法实践的得失基础上,建立以优先保护理念为指导,促进罪错少年回归健康成长之路为目的,以承 担责任修复关系为手段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根据罪错少年罪错情况、恶习深浅、心理素质等不同,建立 以下不同类型的庭审布局,以供处理不同类型少年罪错案件之选择。
(一)“圆形桌”庭审布局
从传统恢复性司法形式“圈”,到英国传说中的卡默洛特时代的“圆桌骑士”,再到现代政治、经济领域常用的“圆桌会议”,“圆形”由于隐含着“和谐”,体现着不分上下尊卑的“平等”思想,又便于充分沟 通和深入讨论问题,因此,“圆形”布局成了协商、讨论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少年司法来说,“圆形”布 局,不仅改变了传统纠问式庭审布局和我国现行刑事庭审布局,将被告置于受审对象地位的做法,避免了少年被告因庭审布局而引起的巨大心理压力,而且充分体现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人权保障的精神,彰 显了对罪错少年的人文关怀。由此,建立在“圆形桌”庭审布局基础上的“圆桌审判”,也成为少年司法的典型特征之一。
“圆形桌”庭审布局,既可直接用圆桌,也可将方桌或长方桌摆成“圆形”。参与庭审的各方,按以下顺序围绕桌子而座:“圆形桌”置于法庭国徽的正前方,法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席位在近国徽一侧圆桌边正中;法官右边按受害方(包括受害者及其支持者)、控方(包括侦查、起诉承办警察和检察官)顺序确定席位,在左边按社会调查员、被告方(包括监护人、被告人及其他支持人)的顺序安排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在法官的正对面。
“圆形桌”庭审布局只是“圆桌审判”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适用于以恢复性和解程序处理的罪错案件。为体现“圆桌审判”的特殊保护、教育和矫治效果,一方面,需要注意法庭环境布置,如桌子和椅子采用棕褐色以体现法庭的庄重和威严,在法官后面墙上放置法院国徽标志,在左右边墙上可张贴醒目的淡绿色的,富有教育意义的标语。另一方面,在庭审时,法官要积极营造宽松、缓和的审判氛围。
(二)“长方桌”方式
“长方桌”庭审布局,既可以是专门制作的整张的长方桌,也可以由若干桌子摆成的长方形。“长形桌”置于法庭国徽的正前方,窄小一边指向国徽,法官居中(陪审员在左右)坐在国徽正下方,法官的正对面为书记员席位,右边和左边分别为控方和辩方席位。控方按公诉人、受害人支持人、受害人及其他参与人顺序就座,辩方则按社会调查员、辩护人、少年被告人、少年被告监护人及其支持人顺序就座。安排席位时,尽量将侵害人与被害人的位子错开,避免目光直接接触可能产生的紧张、恐惧或不满、愤怒。
与圆桌庭审布局一样,在长方桌庭审布局中,法官席位与其他参与方处于同一平面,突出体现了法 官的亲和性。与圆形桌庭审布局所体现的“和谐”理念有所不同,法官与控辩双方保持等距离,彰显了 平等对待双方的公平理念。
“长方桌”庭审布局通常适用于以听证程序处理的罪错案件。这类案件或罪错事实尚存在争执,或 虽然没有争执,但涉及到羁押性保护处分、教育处分乃至监禁性的刑罚处罚,为此,“长方桌”庭审的氛 围要严肃而具有威严。
(三)“三角桌”方式
借用圆形桌、长方桌和三角桌来形象地描述处理少年罪错案件的庭审布局,它虽然能够从空间位置反映出控辩审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在庭审中的互动心理与行为,但最好的庭审布局如果不能营造相应的庭审氛围,其对诉讼参与人心理和行为的积极影响仍难以实现。为此,少年法官角色定位,以及少年司法特殊的程序规范也不可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