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卫军: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视野下的自杀参与

作者/编者:马卫军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自杀是法益主体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而断绝自己生命的行为。通常认为,自杀不是犯罪行为。人的生命法益具有最高的价值,是其他一切法益得以存立的基础,因此,那些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伦理上,并不能够获得“正”的评价。但是,从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尊重个人尊严的角度出发,法律又是不能禁止自杀行为的。同时,立足于生死学中“生死一体,生的哲学就是死的哲学,生的意义就是死的意义,生命的尊严也正是死亡的尊严”的观念,在法律层面,对单纯的自杀,基于自由主义,尊重法益主体结束自己生命的抉择(自我决定及其实现),以维护法益主体的尊严,从而将自杀视之为一种“向死的自由”也未尝不可。否则,国家以法律(尤其是刑法)来干涉丧失了生存希望的人自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会招致损害个人尊严的结果,因此,为了保障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应该承认国民对自己的生命的处分权,从而不处罚自杀行为。这样,单纯的自杀,不会进入刑法的视野。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专题研究 自杀 被害人 刑事法理论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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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3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36卷,"专题研究"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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