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单独重赛:“奇葩”=“不合法”?

作者/编者:何东闽
作者单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作者投稿
学科分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关键词: 里约奥运会 仲裁 体育法 重新比赛 美国

正文

美国单独重赛:“奇葩”=“不合法”?

何东闽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美国女子4×100米接力半决赛重赛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的体育法案件。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它进行解读和剖析,一切声泪俱下的控诉和义愤填膺的宣泄都多少有些自说自话的苍白,对我们明确规则和利用规则更是毫无帮助。

从法律上讲,这起重赛事件,至少包含下列6个核心法律问题,需要一一解答。

1.巴西有没有犯规?如果犯规,法律后果是什么?

2.美国有没有权申诉?

3.如果有权申诉,理由是什么?美国是否有权获得重赛资格?

4.假设巴西确实对美国存在犯规行为,这关中国什么事儿?中国是否有权提起申诉?

5.中国队对裁判做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如何上诉?上诉失败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6.国际田联做出美国单独重赛的“奇葩”决定是否违法?怎样重赛才合法?

l 巴西有没有犯规?如果犯规,法律后果是什么?

国际田联规定,有赛道比赛中运动员必须从始至终在自己的赛道中比赛,越界将被判犯规,取消成绩。此外,还规定如果裁判判定运动员(有意)冲撞或阻挡了其他运动员,应当取消该运动员或其代表队的资格。

巴西队的行为是否符合犯规的规定,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由裁判决定。不过,一经确定为犯规,法律后果即为取消其成绩。

l 美国有没有权申诉?如果有,理由是什么?

巴西虽然对美国犯了规,但是并不意味着美国必然有权向裁判申诉——申诉是有前提的。

国际田联竞赛规则规定,运动员或参赛队伍必须在完成比赛的前提下,才有权向裁判提起申诉。所以我们看到,美国运动员掉棒之后,没有放弃,而是赶紧捡起接力棒,把比赛比完了再说。你以为这是体育精神?天真了,人家就是为了申诉做准备的。赛后,接棒失误的美国第三棒选手,接受采访时公开表示:我为什么继续跑?因为我知道,我们要想申诉,必须首先要完成比赛。——不得不说,训练有素啊。

不过,问题又来了,美国队掉棒之后,已经离开了指定的赛道,根据前述规则,美国队不是应该被取消成绩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际田联规则,这种情况属于取消参赛资格的例外。

综上,鉴于美国队已经完成了比赛,离开赛道又是无奈之举。因此,尽管分数相差很多,但依然有权提起申诉。

l 如果有权申诉,美国的理由是什么?是否有权获得重赛资格?

国际田联竞赛规则163.2条规定: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冲撞或阻挡,阻碍了其前进。则:

1.如果认定该冲撞或阻挡并非出自故意或者并非由其他运动员造成,裁判认为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受到严重影响的,裁判有权裁定比赛重新举行或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参加该项目后续轮次的比赛;

2.如果裁判认为,其他运动员应当对该冲撞或阻挡承担责任,应当取消该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在该项目的参赛资格。裁判认为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受到严重影响的,裁判有权裁定取消犯规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后重新举行比赛,或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或其代表队)参加该项目后续轮次的比赛

为避免歧义,附英文原文如下:

If an athlete is jostled or obstructed during an event so as to impede his progress, then:

(a) if the jostling or obstruction is considered unintentional or is caused otherwise than by an athlete, the Referee may, if he is of the opinion that an athlete (or his team) was seriously affected, order that the race be re-held or allow the affected athlete (or team) to compete in a subsequent round of the event;

(b) if another athlete is found by the Referee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jostling or obstruction, such athlete (or his team) shall be liable to disqualification from that event. the Referee may, if he is of the opinion that an athlete (or his team) was seriously affected, order that the race be re-held excluding any disqualified athlete (or team) or allow any affected athlete (or team) (other than any disqualified athlete or team) to compete in a subsequent round of the event.

巴西队伸手过界是不是影响了美国队员的平衡,这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也是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从客观效果来看,确实存在重大影响。

根据国际田联这条关于冲撞和阻挡的规定,只要裁判认为巴西运动员的冲撞或阻挡行为“严重影响”了美国运动员,则有权安排重赛,或者让美国队参加下一轮比赛。可是美国巴西这场本身就是女子4×100米接力半决赛,下一轮就是决赛了。裁判如果让美国直接晋级,那就更没有公平可言了。那么,美国队获得救济的途径就只剩下了一条:重赛。

当然,裁判有权决定重赛,就有权决定不重赛,毕竟这是一项权力而非义务。但是,裁判做出重赛的决定,本身是合法的。

l 巴西阻挡了美国,这关中国什么事儿?中国是否有权提起申诉?

这个问题有点儿意思。

巴西队对美国队犯规,严重影响了美国队的成绩。中国队却提起申诉,多少也显得有点儿“多管闲事儿”。

那么国际田联的裁判是不是因为中国队没有申诉权而驳回中国申诉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竞赛规则,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或代表队,以及代表队的教练员等其他人员,有权对同一场次的比赛成绩提出申诉。中国队和巴西队美国队在同一场次参加比赛,当然有权对二者的成绩提出质疑,因此中国队有权提出申诉。

l 中国队对裁判做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如何上诉?上诉失败后,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国际田联竞赛规则规定,裁判对申诉做出的决定,申诉方有权向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Jury of Appeal)提起上诉。事实上中国也是这么做的。可惜的是,仲裁委员会维持原裁定,驳回了中国的上诉请求。

有学者认为,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是终局的,中国仍有权向体育仲裁院(CAS)的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上诉。果真如此吗?

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60.2e项规定:“因比赛产生的任何申诉或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与赛事成绩或赛场行为有关的申诉。根据146.3条(笔者注:该条规定了针对赛事成绩和赛场行为提出申诉的程序),就裁判对这类案件做出的裁决可以上诉至国际田联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或裁判做出裁决未经上诉的)为终局裁决,不得再次上诉,包括向体育仲裁院。

据悉,中国队提出的申诉请求是:

1.巴西队成绩有效;

2.美国队成绩无效。

该申诉请求为与赛事成绩相关的申诉,无权上诉至体育仲裁院。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新闻报道中国的申诉被驳回后,在美国队重赛结束后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中国田径队认为:

1.美国队在比赛时身着不同的比赛服;

2.美国队单独重赛是在没有任何干扰下进行的,比赛环境与预赛时完全不同,这个成绩无法和预赛时的成绩相比较;

3.无权取消中国队的决赛资格,因为中国队是通过正常的预赛晋级的。

这三条是上诉的理由,而不是中国队提出的上诉请求内容,上诉请求应该还是美国队成绩无效,二者不能混淆。美国队获得重赛机会经过了合法程序,重赛成绩应当有效。中国队提出取消该成绩,于法无据。上诉理由说得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不被支持也是情理之中。很多人说中国队提出的上诉有理有据,国际田联做出的裁决武断不讲理,是混淆了上诉请求的内容和上诉请求的理由。

这里其实还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国际田联《竞赛规则》规定比赛成绩不能上诉至体育仲裁院(CAS),该规定是否合法?

篇幅所限,这个问题很难在这里展开。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假设从理论上讲《竞赛规则》不合法,中国队也很难有救济途径。因为CAS只能对各国际体育联合会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对《竞赛规则》本身没有管辖权。用法学语言来说,CAS没有违宪审查权。

l 国际田联做出美国单独重赛的“奇葩”决定是否违法?怎样重赛才合法?

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

从字面上说,国际田联《竞赛规则》163.2b项要求规定,裁判有权决定举行一个race,要求是被判犯规被取消参赛资格的队员或代表队不得参加,并未规定其他队伍必须参加。所以,其他队伍不参加没有违反《竞赛规则》的要求。

那么问题就剩下一个了:没有其他队伍参加,这还能叫race吗?

《竞赛规则》没有对race的含义做出解释。《柯林斯英汉双解大词典》对此的解释是:A race is a competition to see who is the fastest, for example in running, swimming, or diving. WordNetrace一词的解释是:any competition. 强调的都是竞争。不过,没有任何解释表明,race必须是“同时”做出的,运动员与其他运动员在先取得的成绩进行race,完全符合race的定义。

况且,需要我们冷静思考的是,这种形式真的“奇葩”吗?如果中美加等其他7支队伍,重新进行了一场比赛,其他本来已经获得了决赛资格的队伍,一旦出现了掉棒犯规等现象,国际田联是该剥夺他的参赛资格呢还是不该剥夺呢?如果为了美国队,让所有队伍都重赛一场,原本“上去的”队伍“下来了”,原本“下来的”队伍“上去了”,整个成了一锅粥,是不是更“奇葩”呢?

让美国队直接和中国队跑出的成绩进行比赛,虽然对中国队来说,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但是如果安排7支队伍重新进行一场比赛的话,恐怕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当然,也许很多人会问:如果是加拿大排第八,而不是中国排第八,美国的申诉会不会成功?或者说,如果是美国排第八,中国去申诉,会不会成功?

这些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范畴,恕我无法解答。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法律的事情,请回归法律本身,即使这是体育领域,即使可以轻易地和爱国挂钩。


阅读全文

为你推荐RECOMMEND

联系客服
翻译服务
下 载

该文档为付费内容,请购买后阅读全文

翻译服务

美​国单独重赛:“奇葩”=“不合法”?

我们提供文献翻译服务,请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取得联系

提交
客服热线:13801067850 座机:010-88578296

提交成功

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联系方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