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罗·厄尔特曼 行为基础: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上)
摘要
本文延续古老的情势不变约款理论、Windscheid的前提理论,提出了行为基础理论。第一部分首先反驳对前提理论的三种批评,为前提理论及行为基础理论的必要性辩护。这三种批评是:前提与法律行为的动机、原因或内容无法区分,前提具有单方性,前提与不当得利制度冲突。其中第三种批评最为重要,因此需对原因理论展开详细探究。第二部分界分行为基础与其他制度。行为基础指法律行为缔结时,其中某一当事人的设想,这种设想的重要性被相对人认识,且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是多个当事人的共同设想,并以此为效果意思的基础。法律行为的基础并非法律行为的动机、目的、内容、所附条件、负担、前提、情势不变约款、罢工和战争约款,也需与非常规要物合同中的返还请求权、出于重大事由的终止权、错误、给付不能等制度相区分。尽管本文写作时实证法尚未明确承认行为基础理论,但可通过解释将若干具体规定归入行为基础的理论框架,从而得出行为基础丧失导致法律行为被废止的一般性原理。第三部分讨论这些行为基础理论的法定适用情形:和解错误、买卖和承揽中的瑕疵解除权、使用租赁出租人和使用借贷出借人的法定终止权、不安抗辩权和借款贷与人的撤回承诺权、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偏离指示权、遗嘱因错误而可撤销或无效。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92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20卷“情势变更”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Paul Oertmann(1865-1938),系法学博士、哲学博士,曾先后任莱比锡大学副教授、埃尔兰根大学教授、哥廷根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