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罗士安:消灭时效(郭怡廷 译)
——欧陆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之比较》
作者/编者:罗士安 著 郭怡廷 译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20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不同,前者排除了债权与物权上的主张,但取得时效的目的是获得物权,因此是物权法上的特殊问题。消灭时效的对象是请求权,仅当债务人提出消灭时效届满时,消灭时效才会排除该请求权的可执行性。现在的趋势是用短期的消灭时效取代长期时效,然而,时效起算则是基于主观标准,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当债权人不能立即知悉障碍的消除或者不能期待其立即主张债权时,应该用停止完成代替停止,即在障碍消除后六个月内仍可提出主张。
关键词:
消灭时效
请求权
可执行性
时效障碍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4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民法体系的融贯性”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Sebastian Lohsse,系德国明斯特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