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锦萍:《民法总则》第87条评注
作者/编者:金锦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9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民法总则»首创性地确定“非营利法人”作为法律术语,使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三分法”成为我国法人的元分类。澄清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私法、公法和社会法领域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包括:须是经合法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为法人目的,和严格遵循禁止利润分配原则。非营利法人的外延是开放的,除了«民法总则»第87条第2款所具体罗列的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他符合非营利法人条件的组织体也当归入其中。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商事行为,尽管依然得恪守禁止利润分配原则和其他规则。非营利法人的定义貌似简单,实则复杂,该条的准确适用重在“非营利”之界定。
关键词: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目的
公益目的
民法总则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1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8卷“民法规范与法学方法”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金锦萍,系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