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欢蕾: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研究

——《物权法》第108条的解释论

作者/编者:严欢蕾
作者单位: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在构成要件上,应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同,须满足主客观要件,亦即动产无物上负担的权利外观及受让人对此之善意。«物权法»第108条作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效果,宜类推适用于所有权人出让情形中质权及留置权之消灭。而动产抵押权消灭与否,则应视动产出让人是否为所有权人,分别适用«物权法»第108条及第188条。当发生权利人占有脱离时,可直接适用或类推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经由回复请求权之行使,物上权利得以复活。在出让人以让与返还请求权方式出让,而请求权之相对人恰为占有动产的物上权利人,及回首取得之情形,皆存在物上负担消灭之例外。

关键词: 动产物上负担 登记对抗 权利外观 善意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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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50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6卷“混合担保”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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