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香香: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
作者/编者:吴香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因医生未能诊断出胎儿缺陷,致使父母丧失终止妊娠机会的,属于错误出生类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母亲、父亲与缺陷儿都可能向医院与医生提起损害赔偿主张,可能的请求路径为契约或侵权。在契约路径之下,母亲作为请求权主体,可基于孕产期保健契约,请求医院赔偿损害。而依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理论,父亲虽非契约主体,但属于此类契约应予保护的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基于契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生育而支出的费用,缺陷儿的医疗费、抚养费。此外,依契约目的,也不必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路径之下,生育决定权虽是框架性权利,但仍可纳入侵权法保护的绝对性法益之中,父母可请求医院与医生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陷儿的赔偿主张则无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法伦理无法支持“不出生优于健康缺陷”,不能因健康缺陷而低估生命的价值。
关键词:
错误出生
生育决定权
医疗损害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
契约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23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6卷“混合担保”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