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丽燕:论宽限期设置解除合同
作者/编者:郝丽燕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宽限期设置解约是重大违约解约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解约制度。该解约模式可以更公正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可以缓解重大违约解约中实体方面的难操作性。设置宽限期时,不要求宽限期是具体确定的日期,只要债权人明确表达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再履行应当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足矣。债权人设置了宽限期后,债务人应当对该宽限期作出反应,否则不得事后主张宽限期过短。债务人在不给付后,宽限期内提供了瑕疵给付,债权人不必再次设置新的宽限期;债务人排除原始瑕疵后,又出现了不同的新的瑕疵,债权人应当就新的瑕疵再次设置宽限期,但是不能要求债权人不断循环再设置宽限期。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宽限期
设置宽限期
重大违约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2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民商合一与分立”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德国法律人候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