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加框链接案(Best Water案)判决(颜晶晶 译)
摘要
深层链接的法律定性是目前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其侵权认定中,国内主要存在着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替代标准之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年年底“腾讯诉易联伟达”案的二审判决中,推翻了一审法院基于实质替代标准作出的深层链接构成提供行为的认定。其改采服务器标准,认定深层链接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提出服务器标准为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在学界引发了热议。加框链接是深层链接的一种。对于加框链接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于2013年5月16日就Best Water案向欧洲法院提请先行裁决。欧洲法院在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先行裁决(C-348/13)中,沿用了其于2014年2月13日在Svensson案(C-466/12)中提出的新公众标准,认定加框链接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根据欧洲法院的先行裁决结果,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9日对Best Water一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对新公众标准进行了具体适用,据此认定加框链接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并指出了该标准在适用中存在的待解问题。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的采用,反映的是不同的著作权保护高度,其实质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考量。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或许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若干借鉴。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9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民商合一与分立”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