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从周:公同共有债权之行使
——评“最高法院”2015年度第三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作者/编者:吴从周
作者单位:台大法律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成2015年度第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针对台湾“物权法”新修正规定,数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对第三人债权而公同共有该债权时,该公同共有债权人究竟应如何行使权利?可以单独或者必须共同行使?作出决议认为:并无准用“民法”第821条规定而单独行使之余地,而应依同法第831条准用第828条第3项规定,由公同共有人全体为原告,其当事人之适格始无欠缺。台湾学说上对此出现不少反对见解,认为不符台湾新“物权法”修正之意旨。本文从立法史及比较法出发,探寻德国及瑞士法,支持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之结论,认为公同共有债权,乃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同享有之债权(单一之债权),为一种“纯粹的单一债之关系”,各公同共有人对外本无应有部分可言,与不可分债权固然类似但实不相同。故基于此种“公同共有债权之单一性”在诉讼上应由公同共有全体共同行使单一之债权。
关键词: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债权
权利行使一致性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7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4卷“共同共有”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台大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