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不当得利责任:飞机航班案(庄加园 译)
——BGH NJW 1971, 609=BGHZ 55, 129=JuS 1971, 316(Teichmann, JuS 1972, 247)
作者/编者:庄加园 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创作年代:2012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分析要旨: 1,某人无法律原因而接受了一个具有金钱价值的给付(这里是:航空旅行),这一给付是他在受领给付时知道存在法律原因的瑕疵时本不会得到的,且通过该给付,他的财产在其他方面也未增加,而他必须仍然如同为此节省通常或合适的费用那样得到对待。 2,如果当事人是一名即将届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至少要取决于他是否知道(且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知道),如果他通过故意的侵权行为获得了享受给付,且以必要的洞察力认识到无权受领无偿的给付。
关键词:
法定代理人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航空旅行
未成年人
给付
受领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0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8卷“不当得利”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