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谷:作为自己责任的与有过失

——从结构对称性角度所作的评论

作者/编者:张谷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创作年代:2008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陈聪富教授的大作《过失相抵之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在侵权行为法框架下,对与有过失这一损害赔偿法上的一般性制度进行了深度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见解,值得进一步思考。陈教授论文的基本观点是,过失相抵的法理基础在于不法性相抵。这触及过失相抵的构成中常常被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否因此就能将过失相抵化约为不法性相抵,对此,本文作者持保留意见。本文作者为,民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强调个体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仅体现为加害人要对自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负责,也体现为受害人要对自我致害行为负责;为此,与有过失的情形和加害人责任的情形,在事实构成该当性(包括法益侵害行为、条件关系、客观归责等)、不法性和可责性诸方面,存在着结构上的相似性和对称性。当然,这种对称性是不完全的,容或有“变异”。   本文首先厘清加害人的注意义务之含义,将其与注意标准相区别。接着,按照平等对待原则的要求,从自己责任结构上的对称性出发,探讨受害人的不真正义务的必要性和确定方法。然后,通过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评析,表明混淆自己责任原则的两个方面可能带来的危害。最后,结合与有过失的适用范围,特别指出在侵权法(而非契约法)框架之下,台湾地区“民法”第217条第3项试图扩展同法第224条的适用,存在着方向性的错误。本文并非要全面讨论自己责任的不完全对称结构,而只是以这种不完全对称结构为出发点,尽可能地“覆盖”陈教授论文中的观点,并求教于陈聪富教授。

关键词: 过失相抵 与有过失 自己责任 平等对待原则

正文

点击图片可购买全书

中德私法研究(第4卷)cover.jpg

阅读全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25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4卷“过失相抵”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5.00 下载

为你推荐RECOMMEND

联系客服
¥5.00
下载

该文档为付费内容,请购买后阅读全文

翻译服务

张谷:作为自己责任的与有过失

我们提供文献翻译服务,请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取得联系

提交
客服热线:13801067850 座机:010-88578296

提交成功

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联系方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