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规则的适用以及对不属于定作人所有之物的承揽人质权(张学哲 编译 张双根 校)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集》(BGHZ),第34卷,第122页以下
作者/编者:张学哲 编译 张双根 校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0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判决要旨: 1.如果所有权人对于物的占有人享有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则他对于占有人的物权性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并不因此而被排除。更确切地说,这两个返还请求权可以并存。 2.如果所修理之物不属于定作人,则在所有权人将该物的占有交付给定作人时,即使已授权定作人可对物进行必要的修理,承揽人在一般情形下也不能获得对所修理之物的承揽人之法定质权。 3.在所修理之物不属于定作人的情况下,如果所有权人有权向承揽人请求返还[修理]物,则承揽人对所有权人享有费用偿还意义上的请求权,且因该请求权承揽人得享有对修理物的留置权,以及在满足《德国民法典》第 1003 条所规定之构成要件的前提下,享有就修理物予以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
《德国民法典》
所有权人
定作人
承揽人
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5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间接占有与善意取得”主题之单篇文献,编译者张学哲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教师;校者张双根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