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论财产权(金可可 译)
摘要
对于财产权,我们已经在上文(参见第 53 节)给出了它的两种客体:物与行为。而财产权的两个主要部分,即物权(Sachenrecht)与债权(Obligationenrecht),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第一种权利以占有或者对物的事实支配为其内容。作为权利,其简单而完整地以所有权的形态表现出来,或者在形态上表现为某人格对某物不受限制的、排他的支配。为澄清所有权之本质,我们必须从下列普遍思考出发:每个人都负有使命,对不自由的自然进行支配;但他必须也同样承认他人也具有相同的使命,而在个体于地域上发生接触的情形,则从这种相互承认中产生了进行平衡的需求,这种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不特定的需求,而只有在特定的界限中其才能获得满足。这种需求的满足,则是借助于国家中的共同体,通过实证法而实现的。如果我们在国家的界限之内,授予国家以对不自由的自然的总体支配,则个体表现为这种共同权力的分有者;而此时任务就在于要找到特定的规则,以将这种共同权力在个体间进行分配。对于这种分配,存在着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之间绝不能被认为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相反,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同时适用的。我们不妨以下列形式描述这三种方法:首先,是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用。其次,是共同财产和私人利用。最后,是私人财产和私人利用:而此种情形则取决于实证法所认可的自由行为或自然事件。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2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卷“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19世纪德国法学家;译者系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