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亚当·斯密说好汉语

——答熊秉元教授

作者/编者:贺卫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贺卫方新浪博客/《学术界》2015年第11期
学科分类:法律文献学
文献语种:

摘要

贺卫方教授对熊秉元教授关于其误译亚当·斯密的一句话的完整回应

关键词: 学术批评 读书 翻译 贺卫方 熊秉元 亚当·斯密

正文


让亚当·斯密说好汉语


——答熊秉元教授


贺卫


佛头著秽


近日在微信上看到一个公众号专门转载了熊秉元先生的一篇大作,对于国内法学界几位学者在翻译上出现的一些误译提出了批评。原文发表于去年七月号《读书》杂志上,自己孤陋寡闻,整整一年了,竟然一直不知道有这样一篇文章。熊先生题为“把书读对”的文章批评的对象包括何帆、朱苏力、梁治平和我。我被指摘的是对亚当·斯密一个关键词的翻译:

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peace,easy taxes,and a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贺卫方教授引述为“有包容性的司法”。然而,斯密的原意是指:“只要不打仗,轻税,和‘可堪忍受’的司法,民众就可以各得其所、自求多福”。可堪负荷(“tolerable”)的主体,是一般老百姓;有包容性(“tolerant”)的主体,是政府和公权力。因此,翻译成“有包容性的司法”,前后意义不连贯,也扭曲了斯密的原意--谋杀了英文![1]

看到熊先生的批评,我真是感到一种大惭愧。的确,他的指责是有道理的。斯密这段论述国家财富增长三要素的论断中修饰司法的那个tolerable译为“富于包容性的”确属错误,把主体与客体搞颠倒了,我完全接受他的批评。最让我不安的,这个错误翻译的出处竟然是我为熊先生大著《正义的成本》所作序言![2]那本书去年由东方出版社出版,作者和出版者邀请我写序,偏偏这序里引用的斯密却出现这样的错误,对此,熊先生一定有“眼中沙、肉中刺”一般的不快。每念及此,不禁羞愧难当。

投桃报李


熊先生在文中很宽容地说:“连经济史上的大家都曾犯严重错误,我辈又有何德何能从来无过。”诚哉斯言!为斯密的这段话,我查考了不少相关文献,这里,请容许我就它的准确翻译,包括熊先生本人的处理不当之处,再延伸地讨论一二,就教于熊先生和各位读者。并非锱铢之较,乃是为更准确地理解斯密的思想。或者也可视为一种投桃报李,承熊先生邀序并指谬,蒙受莫大之恩,略展丝须之报耳。

熊先生第一个错误涉及到出处,斯密的这段话并非来自《国富论》,而是出自斯密早年在格拉斯哥大学时依据写成论文进行讲演所留下的片段,英文原文可以在《哲学论集》上找到。[3]

第二,熊先生似乎愿意以更轻松直观的意象作出翻译,例如把peace不是直接翻译为“和平”,而是解为“不打仗”。不打仗当然是和平的内容之一,但却无法涵盖这个词所有的意义。欧洲历史上的所谓和平,也包含治安含义上的胜残去杀。例如,英国颇具特色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最初就是为基层社会的治安考量而设,港译“太平绅士”传神地揭示了该职务的初衷正是平息盗匪横行、让社区平安无事,并非防止战争。

第三,也是更大的一个问题是关于easy taxes的翻译。熊先生翻译为“轻税”,这种译法相当常见,例如两本斯密传记的中译本,即约翰·雷的《亚当·斯密传》和加文·肯尼迪的《亚当·斯密》分别译为“轻税”和“低税”。[4]但是,那果真是斯密的本意么?

实际上,这里的easy完全不能解释为“轻”(light)或“低”(low)之类的意思。依照剑桥大学教授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在他的一部近作[5]中的解说,斯密一定最清楚,在他身处的时代,英国乃是欧洲各国中税收最重的国家。英国非同凡响的政治制度让国民喜欢高税,从未因为税负而引发政治危机。麦克法兰综合斯密不同著作中的税收学说得出的结论认为,所谓easy taxes是指:1)税收平等;2)税收法定,它依据明确的可预期的规则;3)具有合理的税收分类和标准,缴纳便利;4)税收机构设置和税收成本均相当合理,且很大部分用于地方建设以及济贫等。“轻税”乃误译,译为“便利的税收”也只是差强人意。

最近的一部斯密新传记,伊安·罗斯的《亚当·斯密传》[6],译者同样把easy taxes译作“轻税”,但颇具匠心地把“轻”字打上了引号,以免读者望文生义地理解这个概念。我忽发奇想,是否可以大胆地创立一个启用阶段常需要注释的新词--“易税”,既能最大限度地包含前述几项意义,同时也很有些音义合璧的妙处?

深藏若虚


回过头来,我们再仔细斟酌一下有关司法的那个相当棘手的tolerable的准确译法。

其实,在十八世纪,英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十分稳固地确立起来了。君主立宪制日臻完善;合理的司法体系为市场经济提供诸多激励规则,并严格地保障着契约自由、财产和交易的安全;程序正义的准则深入人心;司法不再受到君主以及行政权等法律之外力量的干预;陪审团让民众分享司法权,又吸纳了对司法决策的压力。凡此种种,整个宪政和司法体制对于自由的保障都达到了欧洲的最高水平。斯密十分敬重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都对于英国法律制度艳羡不已,斯密本人也颇以此而自豪。

在这样的背景下,斯密设想的令国家进入最大限度富裕状态的三要素中,对司法的要求却是一个如此低调的tolerable,那真的仅仅是一种“可堪忍受”的要求么?至少在中文语境里,这样的翻译总给人一种“聊胜于无”或“死马当活马医”的无奈之感。试看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其他文献译者的翻译:“某种程度的司法行政”(雷)、“可以忍受的司法管理”(肯尼迪)、“适度的司法”(麦克法兰)、“一个过得去的司法体系”(罗斯),说实话,都不尽人意。

在提出三要素论的同时,斯密在格拉斯哥进行过不公开的法学演讲(后来辑为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一书)。前引传记作家肯尼迪在爱德华·哈珀姆教授的协助下,梳理出斯密在演讲中总结的英国司法的六个重要特征:1)法官终身任职,自由独立,依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法官只是严格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同时又负责解释普通法,从而通过对传统的尊崇强化了司法权威;3)人身保护令对臣民自由的巨大保护作用;4)陪审团确定案件事实,神圣的审判权由当事人之同侪而非国王行使,而且“臣民的自由是由更为准确精密的法律来保障的”;5)下议院有权就失职行为弹劾国王政府的部长,这“确保了臣民的自由权利”;以及6)频繁的选举确保了议员对选民负责。[7]

在斯密看来,英国司法的上述特征使得暴政遭遇阻击,自由得以保障,同时它们也正是以制度的本性所应该具备的。在具备上述特点的基础上,司法中的其他弊端都是无关宏旨的,可以容忍的。我们是否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他的三要素中司法需要达到tolerable的程度这一说法?如果是,那么a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恐怕就不能翻译得过于谦逊,“具备底限正义标准的司法”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项。

中国的老辈学人作文常有谦逊之语。例如钱锺书先生,其惶惶巨著《管锥编》自序里的话就极为低调:“瞥观疏记,识小积多。学焉未能,老之已至!……敝帚之享,野芹之献,其资于用也,能如豕苓桔梗乎哉?或庶几比木屑竹头尔。”我想,《管锥编》的读者中没有人把作者的自谦给坐实当真的。[8]谦虚也是要有资本的。大使巨擘深藏若虚,解读者要知道如何避虚就实,方能虚往而实归。质之熊先生,不知以为然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熊秉元:“把书读对”,《读书》2014年7月号。

[2]贺卫方:“熊出书,鹤作序”,熊秉元:《正义的成本》,东方出版社2014。

[3]Adam Smith,Essays on Philosophical Subjects,1795,ed. Wightman and Bryce,322.

[4]约翰·雷:《亚当·斯密传》,胡企林、陈应年译,商务印书馆1983,页58;加文·肯尼迪的《亚当·斯密》,苏军译,华夏出版社2009,页264。

[5]参看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现代世界的诞生》,管可秾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页192-196。

[6]张亚萍译,浙江大学2013,页174;英文原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

[7]参看肯尼迪,前揭,页106-107。

[8]美国学者艾朗诺的《管锥编》英文译本(Limited Views:Essays on Ideas and Letters,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1998),索性把作者原序省略不译。

原载《学术界》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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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西方法律史,比较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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