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雅各布·福图纳特·施塔格尔:《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共同销售法》中动产买卖的所有权移转(钟昊 译)
摘要
本文论述了有关«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和«欧洲共同销售法»下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其中«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含有关于所有权移转的规定,而«欧洲共同销售法»则没有,它甚至拒绝了可能调整所有权移转的观点。«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任务始终是估量第8卷中的解决方案是否和法典的其他部分相一致,而这可以通过从法典中其他的结构中推断出有关所有权移转的正确规则来完成,就好像可以从穹顶的建筑中可以推导出拱心石的结构一样。例如,物法和债法的严格分离作为«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基础,意味着要求一个“真正的合意”(物权合同),它尽管并不是抽象的,但却存在限制性的因错误而撤销。基于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可以推断出移转所有权需要交付,而这是一种默认规则。如果把这种逻辑推演的结果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的方案相比较,可以发现这些法条是符合«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结构的。既然所有权移转的规则类似拱心石,它也只能相对是正确的,即在本法律汇编的结构内,而并非绝对的事项。 另一方面,«欧洲共同销售法»仅仅稍稍改动了«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提要,因此其主要的特征是相同的,并可以引导出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一样的有关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尽管这些规则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强制,其暗含于«欧洲共同销售法»之中,并在这个问题上决定了今后的规定。甚至更为可能的是,欧洲法院将从沉睡中唤醒这些规则,并使之生效。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3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2卷“数人侵权责任”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智利圣地亚哥贝尔纳多·奥希金斯大学罗马法与比较法学教授;译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