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要
2018年6月1日,欧盟在WTO就所谓中国强制技术转移提起诉讼请求。欧盟贸易委员Cecilia Malmström发表讲话,内容如下:
技术创新和专有技术(know-how)是我们知识型经济的基石,它使我们的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为整个欧洲创造无数就业岗位,我们不能让任何国家迫使我们的公司放弃来之不易的知识产权,这是违反WTO规则的。如果主要参与者不遵守规则,整个体系就可能崩溃。”
中国的欧洲公司被迫将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授予中国国内实体,并且无法通过自由协商达成基于市场的技术转让协议。这与公司在WTO规则下应享有的基本权利龃龉,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国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和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未公开的商业信息)的义务。如磋商未能在60天内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欧盟将要求WTO专家组进行裁决。
欧盟的请求虽然与美国之前提出的相似(点此查看美国诉讼请求),但指出了中国其他可能违反WTO规则之处(标黄部分为与美国磋商请求不同之处)。
(二) 磋商请求
欧盟向WTO提交的磋商请求内容如下:
中国法律对外国技术引进与国内企业间技术转移做了不同规定,包括工业知识产权,其他知识产权和未披露的信息(以下合称“知识产权”)。中国的措施不仅歧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还违反中国加入WTO的义务,限制外国权利人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自由协商在许可等合同中制定基于市场的条款的能力,受到中国法律限制。中国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规定了强制性条款,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构成歧视和不利,限制其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在建立合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构成歧视和不利,限制其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涉案措施包括:
1. 《对外贸易法》
2.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4.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7. 《合同法》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
10. 反垄断法》
11. 工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12. 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13.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5. 《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
16.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问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金融法制司编,2002年出版的图书)
18. 其他中国实施上述限制的未公开措施及任何替代措施。
法律依据是:
1.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违反TRIPS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28条第1款(a)项和(b)项关于专利所有权人专有权利的规定,第28第2款关于专利所有权人转让、订立许可合同权利的规定,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要求,因为中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施加了限制,特别是通过自由协商在许可等合同中制定基于市场的条款的能力,例如:
1)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8条至第21条给外国技术转让方施加行政负担。所有技术进口合同应当通知主管部门并办理登记,且必须提供合同副本。如果合同变更或终止,也需要履行该程序。
2)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4)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禁止进口技术转让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特别是第29第(3)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的条款。
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交易中没有受到这种限制,因此中国未给予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国民待遇,违反TRIPS第3条的规定。中国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权利人的专有权,违反了第28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中国也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权利人通过转让或继承方式转让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违反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最后,由于此种限制,中国也不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未披露信息提供有效保护,违反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义务。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违反TRIPS第3条,第28条第1款(a)项和(b)项,第28第2款,第33条关于保护期限的规定,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例如: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规定了合营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的审批要求。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第(3)项规定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第(4)项规定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中国未给予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国民待遇,违反TRIPS第3条的规定。中国还违反了第33条关于专利保护期应至少为20年的规定。并且中国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权利人的专有权,违反了第28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中国也限制了非中国专利权利人通过转让或继承方式转让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违反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最后,由于此种限制,中国也不能对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未披露信息提供有效保护,违反第3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义务。
3. 中国在适用和实施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时引导技术向中国转移,违反GATT第10条第3款(a)项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A)款(2)项,因为没有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其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中国的措施对欧盟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丧失或减损其在有关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欧盟保留提出更多事实和法律诉求的权利。
(三) 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
此外,5月31日美欧日贸易部长发表联合声明,附件2涉及强制技术转让,内容如下:
三方达成共识认为政府不应当强制技术转让,包括使用合资企业要求、外资股权限制、行政审批和许可等程序。
三方讨论了法规强迫外国公司以偏袒国内企业的非市场条件进行技术转移的不良影响。
三方讨论了……阻止政府直接或间接促成对外国公司的投资、股权和资产收购进而获取技术和知识产权。
三方共同谴责了政府支持非法入侵和窃取外国公司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并用于商业用途。
(四) 相关资料
1、欧盟新闻发布:
2、欧盟磋商请求:
【附件2】
3、美欧日三方联合声明:
4、关贸总协定GATT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6、中国入世议定书
(2018年6月3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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