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0年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概要
原创 丁颖(翻译整理) 国际贸易法评论
2020.4.3
本次报告涉华关切主要分成产业政策、知识产权、农业、服务、透明度和法律体系六个部分,我们进行了逐个总结摘要。
· 关税方面,美国指出2018年中国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为9.8%。其中农产品MFN平均适用税率为15.6%,非农产品为8.8%。虽然中国在WTO承诺的平均MFN关税税率为10%,但特定农产品的税率达到65%。美国还对中国针对美国232措施和301措施的反制关税,以及中国2018年的最惠国关税减免进行了关注。
· 技术转让、创新政策和中国制造2025相关问题方面,美国重申了301调查的关注,并着重介绍了中美第一阶段协议的相关内容。
· 补贴方面,美国指责中国对国内产业进行了大量补贴且通报不力,提及美欧日三方正在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新规则。
· 产能过剩方面,主要关注钢铁和铝的产能过剩问题。
· 投资限制方面,提出虽然通过了《外商投资法》,但是缺乏实质开放,部分领域仍存在持股比例限制,美国将在第一阶段协议中予以关注。
· 出口限制方面主要关注对原材料的出口配额、出口许可、最低进口价格、出口关税和其他限制。
· 税收(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表达了对中国政府对初级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关注。
· 固废进口限制主要关注中国对固废、再制造产品的进口禁令。
· 标准方面,主要表达了中国推动国内标准制定可能不利于外方企业的担忧。
· 化妆品监管方面,主要关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其中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担忧。安全可控政策方面,美国认为中国《网络安全法》对跨境数据传输存在限制,并规定了广泛的数据本地化要求。
· 加密方面,美国表示将继续监督《密码法》和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继续警惕任何新的要求的引入,因为这些要求会阻碍在技术上中立地使用健全的、国际标准化的加密方法。
· 政府采购方面,美国对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承诺不满。提出迄今为止,美国、欧盟及其他《政府采购协定》当事方均认为中国的出价在适用范围和涵盖范围有限。
· 贸易救济方面,主要认为中国贸易救济调查没有遵从WTO纪律。
知识产权
这一部分和特别301报告的关注存在重叠,美国认为虽然中国进行了相应改革,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且恶名市场榜上有名。美国也对第一阶段协议的执行表达了关注。报告知识产权部分主要关注了商业秘密、恶意商标注册、医药保护、网上侵权、假冒产品五个方面的问题。
· 商业秘密方面,美国认为中国目前的立法和执法仍存在不足,第一阶段协议大大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美国会对此领域保持持续特别关注。
· 恶意商标注册方面,美国认为2019年修订生效的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打击效力尚不清楚,第一阶段协议要求解决这一长期关切。
· 医药保护方面,美国政府将与工商业合作,以监测事态发展,以确保落实对医疗专利的保护,中美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药品的数据保护问题。
· 网上侵权方面,报告认为《电子商务法》和《民法典》侵权章节可能导致削弱现有的通知删除规则,减轻电商平台责任。
· 假冒产品方面,美方提及了中国商标法的修订,提出中国需要加强对药物活性成分的监管以防止用于假冒伪劣药品。强调第一阶段协议规定了销毁商品的规定、加强执法行动以及保证政府和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农业
美国认为由于法律执行中的不一致、政府对市场的选择性干预,以及中国未能始终遵循基于科学的国际标准,中国仍然是一个不可预测的市场。美国同时提出,第一阶段协议解决了贸易的结构性障碍,并将支持贸易的急剧扩张,扩大美国食品,农业和海鲜产品的出口。协议解决了对美国的众多非关税壁垒,涉及农业和海鲜产品,包括肉类、家禽、海鲜、大米、乳制品、婴儿配方奶粉、园艺产品、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宠物食品以及农业产品生物技术。农业部分主要关注了国内支持政策、关税配额管理、农业生物技术审批、食品安全法的内容,还对家禽、牛肉、猪肉、园艺产品、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表达了关注。
· 国内支持政策方面,美国提出中国在大幅增加对农业的国内补贴和其他支持措施。中国存在直接采购、最低限价和原材料补贴政策。
· 税配额管理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尚未完全履行入世承诺关于关税配额的内容。由于中国对申请者的标准定义不明确,分配关税配额的程序不明确,不宣布配额分配和重新分配的结果,因此配额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小麦、玉米和大米的关税配额无法全部满足需求。美国认为根据第一阶段协议中国需要进一步履行WTO义务并改进配额管理。
· 农业生物技术审批方面,美国认为有待审批的产品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了贸易不确定性,关于美国玉米和苜蓿的申请仍未通过,呼吁中国履行协议承诺。
· 食品安全法方面,不满关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要求。
· 家禽方面,美国认为自2014年12月禽流感爆发以来,中国直到2019年11月14日才解除了对美国家禽的进口禁令。而自2017年8月以来,美国一直没有这种疾病。强调中国重新对美国开放家禽市场。
· 牛肉和猪肉方面,认为中国的做法与国际标准不符,中国禁止使用某些兽药、激素,而不是接受食品法典委员会设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指出第一阶段协议中中国同意扩大符合条件的猪牛肉产品的输入,并尽快对猪和牛肉中的激素残留进行风险评估。
· 园艺产品方面,美国指出中国一直没有批准美国各种园艺产品,尽管已获得足够的技术和科学数据。受影响的产品包括土豆、油桃、蓝莓和鳄梨等,督促中国根据第一阶段协议签署新的植物检疫协议。
· 初级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方面,认为中国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给市场带来不确定性。
服务
鉴于中国市场的规模,美国在华服务提供商的前景是乐观的。然而,尽管美国在与中国的服务贸易中保持了388亿美元的顺差。2018年美国在中国服务市场的份额仍远低于美国份额全球服务市场。美国指出中国监管机构继续使用歧视性的监管程序、非正式的准入和扩张禁令、部分服务行业的逐案审批、过于繁琐的许可和运营要求以及其他手段来挫败美国服务提供商在中国充分发挥市场潜力的努力。这些政策和做法影响到广泛行业的美国服务供应商,包括银行、证券和资产管理、保险、电子支付、云计算、电信、在线视频和娱乐软件、电影制作和发行、快递和法律服务。中国也未能完全解决美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领域的担忧。
· 银行方面,美国指出虽然中国在银行业领域以外资银行的形式向外国开放竞争,但中国一直在其他方面限制市场准入,阻碍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建立、扩大和获得相关的市场份额。目前外资在中国仅占1.6%。
· 证券、资产管理、期货和保险方面,主要关注持股上限和市场份额低的问题。
· 电子支付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对包括美国主要信用卡和借记卡处理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施加不合理的限制。
· 互联网支付服务方面。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对在线支付行业的许可证申请上对外资具有歧视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首次发布了针对在线支付服务非银行供应商的规定,随后开始处理一个以前不受监管的行业的持牌人申请。然而根据美国的一份行业报告,截至2014年6月,在发放的200多个许可证中,只有两个发放给了外商投资供应商,这两个许可证的服务非常有限。这份报告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支持了利益相关者对他们进入市场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外国公司在获得许可方面面临的缓慢过程的担忧。尽管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在非歧视性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供应商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但与其他ICT行业一样,中国人民银行要求供应商将其数据和设施设在中国本地。因此,尽管中国表面上向外国参与开放了这一领域,但其数据本地化要求实际上阻碍了大多数外国互联网支付供应商的市场准入。
· 电信方面,中国对基础电信服务的过度限制,如非正式的新准入禁令和49%的外资股权上限,导致外国供应商只能与国有企业合资以及过高的资本金要求,阻止了外国供应商进入中国基础电信服务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近20年来,没有一家外国公司成功地成立了新的合资企业进入这一领域。中国对监管较少的增值电信服务的歧视性限制,对外国供应商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准入壁垒。这些限制包括不透明和武断的许可程序,外资股权上限,以及定期、不合理地暂停发放新的许可证。目前只有几十家外商投资供应商获得了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牌照,然而国内有数千家获得许可的供应商。
· 互联网监管制度方面,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监管制度限制性和不透明,影响到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广泛的商业服务活动,由多个机构监管,没有明确的管辖权界限。
· 互联网协议语音服务方面,美国认为虽然中国允许计算机到计算机的互联网语音(VOIP)服务,但中国监管部门限制了向基本电信服务持牌人提供与公共交换电信网络互连的VOIP服务(即呼叫传统电话号码)的能力。这种限制没有合理理由。
· 云计算服务方面,中国禁止外国公司直接提供云计算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计算机数据和存储服务以及软件应用服务。
· 电影业方面,中国未履行其在DS363败诉后与美国所达成的备忘录,美国将继续向中国施压并要求中国履行其义务。
· 视听服务方面。指出中国禁止外国公司在中国提供电影制作和发行服务。中国在影院服务领域的限制完全阻碍了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影院。中国对电视和广播相关服务的限制极大地限制了外国供应商的参与。
· 在线视频和娱乐软件服务方面,认为中国通过影响内容和发行平台的措施,限制外国视频和娱乐软件的在线供应。
· 快递服务方面,中国通过邮政法及其相关规定阻止外国服务供应商参与其国内快递市场的文件部分。包裹部分,中国采取了过于繁重和歧视性的监管方式,例如在包裹安全检查流程采取过于繁杂且具有歧视性的流程。另外据报道,中国在发放营业执照时向中国服务提供商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
· 法律服务方面,中国限制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类型,也限制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政府机构面前代表客户的能力,并对寻求设立新办事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长时间的拖延。
· 跨境数据传输和数据本地化方面。认为网络安全法管理严苛且对“关键领域”定义宽泛不明。
透明度
透明度部分主要关注贸易有关措施的公布、通知和评议程序、翻译三个方面。
· 贸易有关措施的公布方面,认为中国很少发布与贸易相关其他措施信息(例如意见、通知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 通知和评议程序方面,认为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方面,没能履行好公众评议程序。
· 翻译方面,认为中国并未履行其入世承诺,没能提供各级政府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一种或多种世贸组织官方语言的官方翻译。
法律体系
主要关注了可能对美国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的领域,包括行政许可、竞争政策、非政府组织的待遇、商事争议解决、劳动法和土地法,着重提到了行政许可和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内容。
· 行政许可方面,指出中国仍存在关于产品、投资、业务流程扩展、营业执照的更新甚至常规业务活动相关的审批。虽然总体审批事项在减少,但是美国公司反映获益有限。
· 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主要是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资委下辖的央企,不正当竞争执法几乎不适用。另一方面,涉及外国公司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程序公正性问题,美国业界对反垄断法调查过程中的可预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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