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南海的军事行动违反国际法了吗?主的审判终将来临

作者/编者:Andy/国际公法学者
作者单位:不详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国际法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文章将首先讨论评判美方行为的国际法标准,继而阐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范围,然后以此为基础运用国际法标准对美方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做以评析。

关键词: 国际公法 国际海洋法 军事行为 主权 南海

正文

10月27日,美国派“拉森”号导弹驱逐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官方、媒体和专家学者对美军舰行为的法律定性出现了不同的声音。一方面,中国外交部和国防部表示,美拉森号军舰未经中国政府允许,非法进入中国南沙群岛有关岛礁邻近海域。美方军舰有关行为威胁中国主权和安全利益,是对国际法上“航行自由”的一种滥用。美方行为严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等国际法和中国相关国内法。另一方面,有海洋法专家撰文表示,“美军舰经行的岛礁不享有领海权,很难说美军舰‘入侵中国领海’。那是没有问题的,人家是合法的。”还有学者提出美国没有签署《公约》,美国不受《公约》的拘束,也就不存在美国违反《公约》的问题。

除此次美军舰进入中国岛礁邻近海域外,近年来美军用舰机在包括南海在内的中国当面海空域的抵近侦察、军事测量等活动一直没有停止。美军用舰机在南海的军事行动,特别是这次美军舰进入中国南沙群岛邻近海域,是否违反国际法?具体违反了哪些国际法规则?能否说美方行为违反《公约》?中方是否也象美国那样尽管说不出中国在南海到底违反了哪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而只是拿违反国际法的大帽子给中国扣上?本文试图从国际法的角度做一评论。为此文章将首先讨论评判美方行为的国际法标准,继而阐述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范围,然后以此为基础运用国际法标准对美方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做以评析。

一、评判美方行为的国际法标准

从国际法的角度评判美方行为,首先要搞清楚哪些国际法适用于美国从而可以用作评判标准,只有对美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才能被用作评判标准。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载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绕开规约条款的晦涩语言,通俗讲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补充渊源的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学说,载于这些渊源的国际法规则才能被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拿来适用,评判美方行为的国际法标准也应从这些渊源中去找。比如,美国非1982年《公约》当事国,就不能拿《公约》来评判美方行为。但如果《公约》的某些规则反映了国际习惯法,那就可以用这些规则来评判美方行为,但实际上用来评判的标准是体现在这些规则中并与这些规则同时存在的国际习惯。

二、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范围

中国政府的对外表态是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但西方媒体总是炒作中国声称对九断线内的所有水域拥有像领海一样的主权。中国的主权和权利范围到底包括哪些,这是评判美违法行为的另一个基础。国际法上的领土概念包括一个国家的领陆、领空、内水和领海。具体而言,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利范围及于以下方面:(一)九段线内的所有岛屿和部分可以按《公约》主张领海的低潮高地。此处所称岛屿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意义上的岛屿,既包括该条第二款所指同时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岛屿,也包括该条第三款所指只拥有领海而没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既包括中国驻守现已扩建的岛礁,也包括被他国非法占领的岛礁。此处所称的低潮高地是指《公约》第7条第四款所指的其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的低潮高地,以及《公约》第13条第一款所指的“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的低潮高地。(二)前项所指九段线内所有岛屿及部分低潮高地的附近水域。中国政府没有在南沙群岛划设基线,但并不等于说中国享有主权的南沙群岛没有内水和领海领空。没划定基线只是说明在没有确切起迄点的情况下内水和领海的界限以及领海的外部界限没有明确。但内水和领海并不像专属经济区一样需要对外明确宣示,只要对岛屿和大陆拥有主权就自然产生内水和领海,中国政府没有在南沙群岛划设基线并不影响中国对包括这些岛屿及部分低潮高地的内水和领海在内的附近海域的主权。(三)前述第一、二项所指岛屿、低潮高地及其附近海域之上的领空。既包括岛屿和低潮高地之上的领空,也包括岛屿及低潮高地附近内水和领海之上的领空。(四)九段线内在历史上由中国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经营生产的部分低潮高地、水下暗礁、水下构造及地物等。此处低潮高地仅指《公约》第13条第三款所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因而没有领海的低潮高地。这些地形地物久已被标识、记载并为中国历代的渔民商船提供生产生活及交通便利。这些地形地物虽然按照《公约》没有自己的领海、领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按照一般国际法原则中国对其拥有主权。中国对这些地形地物的主权在《公约》之前就早已存在,按照“陆地统治海洋”的一般法原则及时际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公约》对中国在这些地形地物上享有的主权并不产生任何影响。《公约》本身也没有任何条款涉及领土主权的取得,只是规定了海域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之间划分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界限的一般原则。某些国家认为可以凭借《公约》取得对相关岛屿主权的幻想违背了陆地统治海洋的基本原则,也是没有任何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的。(五)在上述中国南海岛礁附近主权海域之外划设的专属经济区(需进一步宣示)及产生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六)中国在相关海域长期拥有的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渔业、交通、生产生活等历史性权利。(七)中国根据与打击海上犯罪、海上反恐、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船舶及其他平台的海上油污污染等事项相关的其他国际法公约和习惯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上只是例举,并没有穷尽)。(八)中国在南海享有的根据未来通过的国际条约或将来形成的国际习惯所享有的任何主权、主权权利和利益。

三、美方行为侵犯和威胁中国领土主权及安全利益

1、美方行为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领土主权是主权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美派军舰进入中国岛礁12海里与领海无害通过制度没有太大关系,其核心是认为中国部分扩建岛礁是人工岛礁从而没有领海。首先,美国政府一再发表声明,否认中国对近期扩建但久已驻守的岛礁拥有主权,这种政府表态本身就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中国对这些驻守岛礁的主权与岛礁扩建没有任何关系,且在岛礁扩建之前早已存在,根本不需要通过岛礁建设来强化主权主张。美在中国岛礁扩建之前是尊重中国对这些岛礁享有的主权的,也同时尊重中国对这些岛礁的附近海域的主权,因而长期以来没有擅自进入中国驻守岛礁邻近海域的行为。美国政府在中国对这些驻守岛礁进行扩建之后出尔反尔否认中国对这些驻守岛礁的主权,这既违反了美国政府在南海岛礁主权争端问题上不持立场的庄严承诺从而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也是对中国主权的赤裸裸的侵犯。其次,美军舰进入中国岛礁邻近海域,侵犯了中国对这些驻守岛礁附近海域的主权,其侵犯的程度依美舰进入的深度而定。在中国政府没有划设基线的情况下,如果美舰在12海里边缘附近活动对其侵权性质的判定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如美舰进入中国岛礁附近海域纵深,对其侵犯中国主权海域的定性应是确定无疑的。

2、美方行为危害中国安全利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领海及毗连区等国内立法都明确相关海域内的安全利益或在相关海域设立安全区,安全利益同时也属于《公约》之外国际习惯法的范畴。即使在海洋法发展的初期,主张海洋自由原则的格劳秀斯也不否认沿岸国对其邻近大陆(岛屿)的海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安全利益的考虑。在领海宽度适用“大炮射程”理论的时候,沿岸国邻近海域安全利益的范围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大炮射程的范围。《公约》实行12海里领海制度之后,《公约》的适用并不影响在享有主权的岛屿和地形地物之外划设照顾安全利益的区域,这种对安全利益的考虑独立于领海制度之外,尽管对这种海上安全区域的范围可能存在着争议。装备高精尖武器的美国军舰,远离本土驶入中国南海相关岛礁邻近海域,既不是友好出访也不是返回母港过航通过,更不是对本土的防卫行为,很明显是扩张性的、挑衅性的军事胁迫行为,直接威胁到中国国家安全利益。

四、美方行为违反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载于1949年《联合国宪章》、1970联大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和文件,早已成为国际公认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三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安全、和平、及正义。” 《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再次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做了详细的阐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规定了“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即“各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项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并应为此目的以《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指的方法求得解决。”特别是,适用于本地区各国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2条第四款也规定,各成员国在处理国与国关系时“用和平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中国和美国也同是该条约的成员国。美国直接派军舰进入中国相关南沙驻守岛礁邻近海域炫耀武力和进行军事挑衅,而不是依据上述和平解决争端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条约义务与中国磋商谈判,其违法性显而易见。

五、美方行为违反了体现于《公约》的“适当顾及”的国际习惯

《公约》在多处提到了适当顾及的原则,这些条款反映了国际习惯法。《公约》序言规定:“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公约》第58条第三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虽然美国不是《公约》当事国,其仍应依上述条款反映的国际习惯承担相互顾及的义务。美国对这项国际习惯的违反体现于以下行为:1、美方没有适当顾及中国军用舰机的航行安全。美在当面海域抵近侦察和军事测量过程中,危险接近中方舰机,危害中方舰机的航行安全,极易引发安全事故。2、美方没有适当顾及中方岛礁设施和人员的安全。不远万里派军舰进入中国驻守岛礁邻近海域,直接进行武力威慑和军事挑衅,严重危及中方岛礁设施和驻守人员生命安全。3、美方没有顾及民用船舶航行和渔业生产活动。南海海域有繁忙的国际航道,渔船、商船、油船、货船、客船等很多,中方船舶经常在相关海域进行渔业、水产养殖和海洋生产活动,美军舰在南海抵近侦察、军事测量、军事演习和巡航示威,刻意制造南海军事化,影响民用船舶的正常航行和渔业生产等正常民事商业活动,但从未有一个从事合法活动的民用船舶因中方原因航行自由受到阻碍的例子。从这点看,谁是影响南海航行自由的真正罪魁祸首不言自明。4、美方没有顾及民航航班的航行安全。南海空域亦是繁忙的国际空中航道。美军机在南海海域频繁抵近侦察,中国军机不得不起飞查证和跟踪监视。美军机的行为影响了该区域内民用航班的正常运行,导致民用航班的误点晚点,美方行为可称为直接为本地区的国际乘客添堵。5、美方没有顾及南海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美军方因在美国近海海域使用声纳影响海豚等许多受国际公约保护的动物繁衍生活而倍受批评。出于保护生态环境美为此采取了相关措施,限制美军舰在美沿海的军事活动。美军事测量船长期在南海海域以“军事测量”为名违反中国涉外海洋科考国内法规定进行海洋科学研究,肆无忌惮地使用拖曳声纳等特种设备,影响和破坏南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

六、美方行为违反了《公约》规定的反映国际习惯的“和平目的”及“和平用途”原则

《公约》在序言中做了“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的规定。《公约》第301条专门规定了“海洋的和平使用”,即“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公约》在领海、区域、海洋科学研究等多处也规定了和平目的或和平用途的原则。美方派军用舰机远离本土大陆到中国当面海空域抵近侦察、军事测量、联合演习,而且是天天来、月月来、年年来,这次又派军舰擅自进入之前从不进入的中国岛礁邻近海域军事挑衅,美国跑到别人家门口到底是要干什么不言而喻,美方行为很难称的上是“和平目的”或“和平用途”。

七、美方行为是对国际法“航行自由”原则的滥用

中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海上贸易,中国对在世界范围内保障海上航行自由的需求不比任何国家少。实际上,南海的航行自由从未因南海争议受到影响,美方声称的南海航行自由问题自始至终是一个伪命题。从事实来看,每年世界上有50%的商船队从南海经过,从未听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商船的合法航行因为航行自由问题在南海的通行受到阻碍。美国的军用舰机出于友好访问、灾难救援、往返本土与基地而过航南海也一直都是畅通无阻。一直以来美方故意将商船的航行自由与军舰的航行自由混为一谈。尽管在南海商船的航行自由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美国务院发言人等政府官员在表态中总是提及南海的国际航运贸易需要航行自由,把军用舰机的航行自由掩盖其下,让国际社会误以为中国阻碍了商船的航行自由,影响了世界贸易流动,应该引起国际社会的共同讨伐。坦率讲,这是一种非常不光彩的阴暗的应为,实在是为君子所不齿。而且,按着美方的逻辑,在南海广阔的国际航道上航行飞越不是航行自由,专门绕道中国相关岛礁邻近海域才是国际法上的航行自由。美方打着航行自由的幌子进入中国相关岛礁邻近海域是彻头彻尾的对航行自由概念的滥用。

八、美方行为违反了载于《联合国宪章》且已成为国际习惯和强行法规范的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原则,该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条原则经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的判决确认为与条约并行存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也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为数不多的强行法规则之一。美国派军舰进入中国相关岛礁邻近海域,不仅仅是违反中国国内法从而相应引发执法应对的一般违法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违反在国际关系上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行为。作出这种定性可以参考圭亚那/苏里南仲裁案的裁决。尽管表面上只是苏里南的海军口头威胁了圭亚那一艘商船,并未真正实际使用武力,但考虑到使用武力的主体是苏里南海军,使用武力的地点在争议海域,尽管使用武力的对象是外国商船,仲裁庭最终确定苏里南海军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为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威胁(use of threat or force)的行为而非是海上执法(law enforcement)行为。在当前形势下,美方行为是比苏里南海军严重很多的行为。美政府不顾中国政府的一再警告,派海军军舰挑战中国的主权,在不能确认中国海警是否参与现场执法的情况下,从公开媒体报道看中国政府也似乎是派海军舰艇按着“必要性”和“比例性”的原则采取自卫措施,而非派作为执法船的海警力量应对,综上可以判定美方行为构成了违反“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的行为。

九、美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反映了美国对国际法的一贯态度取向

由于违反国际法的低成本,以及美国强大的军事政治实力,通过违反国际法实现国家政策已经是美国政府的经常性选项,近年来尤为凸显。2003年,美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单方面对伊拉克动武,但并没有找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2011年利比亚战争中,美国则超越安理会授权将为人道主义保护设立禁飞区等同于推翻卡扎菲政权。近年来,美在伊拉克阿布扎比监狱虐囚、在关塔那摩监狱剥夺被拘禁人员战俘待遇、滥用无人机等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广受批评。但迄今为止,对美国作为唯一超级大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还没有司法解决的有效途径。一是美国可以不遵守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在前述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中,国际法院判定美国非法使用武力,但美国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判决。二是美国通过签订双边条约来豁免其在多边公约下的义务。比如通过强迫与100多个国家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8条双边豁免协定,使美国军人免受战争罪的起诉。三是选择性适用国际法。比如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公约》的当事国,但只要对其有利的条款美国就认为是反映了国际习惯予以适用,对其不利的条款则通过“航行自由计划”使用威胁或武力反对美认为过度的海洋主张,正如美军舰进入中国南沙相关岛礁邻近海域一样。可以预见,美国仍将在违反国际法又不受惩治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但是,正像美国大片《刺激1995》里男主角安迪援引圣经上的话,“主的审判即将来临”,国际公平和正义必将得到申张。

作者结语:作为一个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必须要有一颗爱国之心,坚决维护和捍卫国家利益;必须要有一颗善良之心,坚决守护人性的善和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必须要有一颗无畏之心,坚决同一切破坏国际法治的国家和个人做斗争;必须始终怀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嫉恶如仇、爱憎分明,秉持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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