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余澎杉获美国庇护”看政治难民国际法保护

作者/编者:刘媛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01政治难民的认定/ 02庇护欺诈/ 03庇护与国家主权

关键词: 政治难民 政治庇护 庇护欺诈 主权

正文

专题一
导言

1998年出生的新加坡少年余澎杉去年抵达美国寻求政治庇护,美国芝加哥一名移民法官于当地时间2017年3月24号判定余澎杉可获美国政治庇护。法官在判决书中认同余澎杉过去因发表政见而遭到迫害,也表示有充分理由担忧,未来在新加坡会再受到迫害,因此决定给予他难民身份。本专题将结合此案探讨政治难民的国际法保护问题。


小贴士
2015年余澎杉因批评基督教以及发布侮辱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的视频被判入狱四周。2016年其又因针对基督教和穆斯林发表仇恨言论的视频,以“蓄意伤害宗教及民族感情”的罪名入狱六周。

01政治难民的认定

根据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附加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有正当理由畏惧(Well-Founded Fear)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意见的原因而受迫害,而停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不能或者不愿意接受本国保护的人”。但有三类人无法获得庇护:第一类,已经受到联合国保护或援助的人;第二类,已经受到其他国家保护的人;第三类,犯有1951年《难民公约》列举的严重罪行的人。


小贴士

1951年《难民公约》第1条第6款规定,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存在着重大理由足以认为有下列情事的任何人:(1)该人犯了国际文件中已作出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2)该人在以难民身分进入避难国以前,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政治罪行;(3)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为有罪。


因此,一般来说获得难民地位要证明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有正当理由的畏惧”,即个人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或迫害或者即将面临的侵害或迫害,在思想上或心理上存有惧怕或畏惧,对迫害的恐惧不能是出于个人的假想或虚构。这要求缔约国在授予难民地位时综合审查主观和客观因素。过往事件和过往迫害以及申请人母国情势,都将作为重要的客观因素进行考察。


第二,证明存在“迫害”(Persecution)。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立法禁止个人、社会团体从事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个人从事反对现有政权的活动而受到本国法惩处,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构成1951年《难民公约》意义上的“迫害”。但是如果国内政府对于政治异见者的惩罚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迫害。


第三,受迫害的原因限于条约规定的五种情况。


在“余澎杉获美国庇护”事件中,美国芝加哥移民法院的法官科尔认为余澎杉在聆讯中的证词显示,尽管新加坡政府宣称对其刑罚的原因涉及宗教,但“真正的原因是扼杀余澎杉的政治言论”,这满足了第三个要件。法官还指出刑罚是“极其长时间并且严酷的”,尤其是对当时仅16周岁的余澎杉来说。由此,满足第二个要件。另外,结合余澎杉的过往经历,还可以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恐惧”。因此,法官认为余澎杉因被新加坡政府判定为“政治异见者”而遭到迫害,并且有充分理由担忧,未来在新加坡会再受到迫害,因此裁定其可获难民资格,给予庇护。

02庇护欺诈

“政治庇护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受母国迫害的难民,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项制度。然而近些年来,该制度却因被越来越多的非法移民滥用而饱受诟病。无法依靠亲属、婚姻、技术和投资移民的非法偷渡者不惜铤而走险,杜撰受迫害的故事从而以“政治难民”的身份实现移民目的。2012 年12 月18 日,美国FBI 联合USCIS以及纽约警方对纽约华人律师楼进行突击检查。最终,共26 人因涉嫌“试图帮助数百名中国公民以虚假的受迫害情节申请政治庇护”被控犯有密谋移民欺诈罪。


泛滥的“庇护欺诈”行为使得各国反思其庇护审查机制,规范其难民甄别标准和程序。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在2017年2月14日对于政治庇护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说明,主要包括全方位审视申请人的可信度,审问问题可以与政治庇护内容无关。并且进一步强调政治庇护的申请必须和自己的政治观点有关联,需要本人亲自证明受到的迫害是由于自身政治观点造成的。这意味着以政治庇护为理由申请移民美国将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程序。

03庇护与国家主权

余澎杉获美国庇护的消息一出,新加坡内政部立即发表声明,内容值得思考。内政部表示,余澎杉对基督教和穆斯林发表过煽动性言论,而“美国以言论自由的名义,允许余澎杉发表这类仇恨言论”。声明强调,在新加坡,任何发表仇恨言论或企图焚烧《古兰经》《圣经》等宗教文本的人,都将被逮捕并起诉,“世界上还有很多这样的人,故意发表仇恨言论而受到起诉。其中一些人毫无疑问会注意到美国的态度,因此考虑到美国申请庇护。”


余澎杉在美国获得政治庇护无疑使得新加坡政府陷入尴尬境地,但是美国移民法院的裁定依然符合国际法。首先,国家主权原则是庇护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有权自由决定授予庇护,主权国家对于移民政策和庇护政策拥有控制权。其次,国家在本国领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管辖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享有完整的、不受限制的主权以及决定是否授予庇护或拒绝授予庇护。美国上诉法院在Donnelly v. Mulligan案的判决中就写到:“庇护只受庇护国意志的影响,完全不用考虑其他国家的管辖权。”

总结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政治意见等原因而受迫害,而停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不能或者不愿意接受本国保护的人可以获得政治难民地位,从而受到庇护法律制度的保护,这也是人权保护的应有之意。但与此同时,各国还应清醒的认识到政治难民身份在许多情况下成为获得某国永久居留权的“手段”,进而滋生出“庇护欺诈”及其背后的黑暗产业链。各国应当创设和完善难民甄别程序,建立运作良好的庇护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1] 吴迪. 庇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2] 马新民. 政治难民不驱回原则研究[J]. 比较法研究, 1993, (3): 22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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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BC. Singapore teen blogger Amos Yee granted US asylum[EB/OL]. http://www.bbc.com/news/world-us-canada-39388810.
[6] Sophia, Tareen. Chicago immigration judge grants asylum to teen blogger from Singapore who was detained at O'Hare[EB/OL]. http://www.chicagotribune.com/news/local/breaking/ct-singapore-teen-blogger-asylum-20170324-stor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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