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乌克兰似乎一直是“分裂”的。一方面,它身上有着不可磨灭的前苏联留下的印记,而另一方面,特殊的地理位置让它不可避免地与欧盟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脱俄入欧”的支持者与“亲俄”的民众彼此间难以调和的矛盾逐渐演变成硝烟弥漫的战场。2017年1月13日,乌克兰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控诉俄罗斯资助乌克兰境内的恐怖组织及在克里米亚地区实施文化清除等种族歧视行为,并请求国际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定于3月6日至9日的公开听证目前已经结束,案件进入审议阶段。
1、二十一世纪乌俄关系简史
乌克兰与俄罗斯之间的纠葛由来已久。自从苏联解体之后,乌克兰“脱俄入欧”的态度逐渐引起俄罗斯的不满。2013年11月,乌克兰亲俄派总统亚努科维奇中止和欧洲联盟签署政治和自由贸易协议,欲强化和俄罗斯的关系,引发了“乌克兰危机”。2014年3月,俄罗斯侵入了原属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3月18日,克里米亚全民公投,选民以压倒性的优势赞成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之后,俄罗斯表示将尊重并支持克里米亚人民的选择,批准克里米亚入俄。由此,乌俄之间的矛盾越加尖锐。乌克兰境内的政府军与反对派的争端也越发激烈,引起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2014年9月5日,在诺曼底机制的影响下,乌克兰、俄罗斯、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简称欧安组织)组成的三方联络小组以及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共同签署了以解决乌克兰争端为主旨的《明斯克协议》,并且在随后又签署了《履行明斯克协议综合措施》,乌克兰境内的紧张形势暂时得到了缓解。
不过很快,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的矛盾再次升级,乌克兰指责俄罗斯暗中资助乌克兰境内的反政府武装并且在克里米亚地区对乌克兰民族实施种族歧视行为,并且向俄罗斯提出了仲裁请求。2017年1月13日,由于在乌克兰提出仲裁请求六个月之后乌俄双方并没有得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乌克兰正式向国际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小贴士
《明斯克协议》2014年9月5日,乌克兰、俄罗斯、欧安组织三方联络小组与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签署了包含12点内容的《明斯克协议》。促使乌政府军和乌反对派武装立即全面停火是这份协议最重要的目标。除此之外,该协议还规定了撤走所有外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装备、举行地方选举、恢复经济等等争端解决措施。而且,为了进一步保障《明斯克协议》得到充分有效的实施,2015年2月12日,三方联络小组又与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签署了名为《履行明斯克协议综合措施》的文件,对明斯克协议中的一些条款进行更加细化的阐述。
诺曼底机制
“诺曼底模式”调解机制来源于2014年6月在法国举行的诺曼底登陆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俄德法乌四国领导人就乌克兰局势进行了一系列磋商,并且四国领导人在随后继续通过会谈的方式促成了《明斯克协议》和《履行明斯克协议综合措施》的签署。其特殊之处就在于法国和德国这两个欧盟的的核心国家运用国家机制来加强欧安会在解决乌克兰争端时的斡旋作用。整个诺曼底机制在乌克兰和俄罗斯之间搭起了一个桥梁,这对推动乌克兰争端的解决无疑有积极的影响。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依据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以下三种方式确立管辖权:(1)自愿管辖。自愿管辖一般是以特别协定或单方请求书的方式启动案件,要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够生效。(2)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现行条约及协约中规定某些争端可以提交法院解决,出现争端时,任一争端方以单方请求书的形式将争端提交到法院。(3)任意强制管辖。任意强制管辖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在特定事项上的管辖权,争端产生时,法院在这些事项上便有强制管辖权;如果争端当事国的声明范围不一样,法院只能对声明重合范围内的事项有管辖权。
回归本案,在起诉书中,乌克兰分别提出了两公约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认为国际法院可对此案享有协定管辖权。根据《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果在一段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经其中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安排达成协议,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以请求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乌克兰和俄罗斯同为缔约国,在乌克兰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已有的事实表明乌俄双方并没有就乌克兰局势的解决达成一致,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条件已经满足。另一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22条中也对争端解决方式的适用做了相似的规定,即以双方当事国的谈判和公约中明定的程序为前置,在排除当事国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争端方可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乌克兰一方认为其他救济手段已经穷尽,尚不能得出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案,所以乌克兰有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3、起诉书实体部分简析
乌克兰诉称俄罗斯通过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和实体所实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一)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1999年12月9日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专门为了切断恐怖主义活动资金来源而制定的国际法律文书,2002年4月10日生效。公约第2条第1款首先明确了公约所称的罪行,其中包含了公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适当措施,以识别、侦查、冻结或扣押用于实施或调拨以实施恐怖主义罪行的任何资金及犯罪所得收益,并予以没收;公约还对金融机构如何采取措施限制恐怖活动的资金流动,以及有关移送犯罪嫌疑人出国作证、引渡、司法协助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小贴士
《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1.本公约所称犯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实施:
(a)属附件所列条约之一的范围并且定义为犯罪的一项行为;或
(b)意图致使平民或在武装冲突情势中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任何其他人死亡或重伤的任何其他行为,如这些行为因其性质或相关情况旨在恐吓人口,或迫使一国政府或一个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乌克兰认为,俄罗斯资助了“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和“哈尔科夫游击队”等非法武装团体,他们实施的多次袭击属于公约中定义的“恐怖主义”活动。其中包括对马航MH17的袭击,因为违反了公约附件中列举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属于第1款(a)项下的恐怖主义行为,同时也因造成了平民的死亡,属于第1款(b)项下的恐怖主义行为;有针对性或不加区别地对沃尔诺瓦哈、马里乌波尔和克拉马托斯克的平民进行炮击,对哈尔科夫的轰炸以及俄罗斯支持的非法武装团体在乌克兰的类似袭击事件,都属于第1款(b)项下的恐怖主义行为。
小贴士
马航客机在乌俄边境被击落2014年7月17日,从阿姆斯特丹飞往吉隆坡的航班号为MH17的飞机,在距离俄罗斯边境60公里的乌克兰东部约一万米高空被击落。机上298人全部遇难。可以确认的是,飞机被BUK地对空导弹击落,而俄军、乌军与民间武装都装备有BUK“山毛榉”导弹。该导弹可以击落一万米高空客机。
链接:http://news.163.com/special/mh17truth/
进而,乌克兰诉称,俄罗斯向其在乌克兰境内的亲俄武装提供武器和其他形式的援助,在明知这些援助将会全部或部分用来实行恐怖主义行为的前提下,构成了对恐怖主义的直接支持。同时,公约中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及18条规定了缔约国采取行动及相互合作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义务,俄罗斯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间接滋长了恐怖主义势力。因此,乌克兰认为俄罗斯违反了《制止资助恐怖主义国际公约》。
(二)文化清除行为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于1965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69年生效,是种族保护的国际人权法框架的重要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对“种族歧视”做出了定义,将“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作为歧视者进行区别的标准,并将纠偏措施排除在外;公约第2条至第7条详细列举了缔约国消除种族歧视的义务,包括以一切适当方法消除种族歧视、禁止“种族隔离”、保障人人享有司法公平裁判、人身安全、公民政治和经社文等十余项权利、宣传教育打击导致恐怖主义的偏见等;公约还规定了执行机制和缔约国相应的职责。
乌克兰认为,俄罗斯在克里米亚半岛上通过一系列歧视性行为,压制非俄罗斯族人的身份认同和文化,实际上是在实施文化清除政策。公约第2条要求“缔约国谴责种族歧视并承诺立即以一切适当方法实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与促进所有种族间的谅解的政策”,俄罗斯不仅没有履行这一首要义务,而且连同第3条至第6条下的各项义务,俄罗斯一个都没有履行。俄罗斯所实施的歧视性行为,包括举行非法公投(克里米亚公投)、镇压克里米亚鞑靼族人的政治和文化表现、阻止克里米亚的鞑靼人集会庆祝纪念日、阻止鞑靼人在媒体上发声、阻止克里米亚鞑靼语言教学等,每一个都足以构成对公约的违反。
4、案件最新进展
乌克兰提起诉讼后不久,就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请求书中认为,乌克兰境内的紧张局势还在持续发酵,武装冲突和文化清除政策使乌克兰平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因此,乌克兰请求法院命令俄罗斯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加剧争端的行为,立即停止并控制对“恐怖组织”的资金、装备和人员支持,以及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已接受资助的乌克兰武装团体不会对乌克兰平民实施恐怖主义行动;停止对其有效管辖之下的个人、群体或机构的种族歧视行为,包括克里米亚半岛,停止对克里米亚鞑靼族人的政治和文化压制等。在3月6日至9日的公开听证中,乌克兰代表重申了这些请求。俄罗斯方面则表示依据《国际法院规则》第60条请求国际法院拒绝乌克兰提出的临时措施。法院对临时措施请求的裁决将于适当时候在公开场合公布。
结语
本案所涉及的恐怖主义活动和种族歧视问题都带有明显的政治性,根本原因都在于两国之间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和政治利益上的冲突。可以预见的是,即使国际法院做出判决,无论支持哪一方,也无法从根本上缓和两国之间由于历史原因而积重难返的矛盾。正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刘结一大使在2月22日安理会听取欧安组织轮值主席通报时发言,中方希望有关各方通过对话协商寻求乌克兰问题的全面、持久、平衡解决方案;国际社会应继续支持有关各方政治解决乌克兰问题的外交努力,共同推动早日实现乌克兰和平、稳定与发展。
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后续事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秉志. 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北京,2005.
[2]于文豪. 通过防治种族灭绝、歧视与隔离来实现平等——联合国涉种族三公约的背景与制度体系[J]. 人权,2016,(03):134-151.
[3]唐承元.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述评[J]. 人权,2002,(06):50-53
[4]乌克兰向国际法院控诉,俄罗斯支持恐怖主义,http://www.guancha.cn/internation/2017_01_19_390280.shtml
[5]乌克兰称欲向国际法院起诉俄罗斯,要回克里米亚,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4/02/c_126346996.htm
[6]国际法院,乌克兰诉俄罗斯,http://www.icj-cij.org/docket/index.php?p1=3&p2=1&case=166
[7]常驻联合国代表刘结一大使在安理会听取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轮值主席通报时的发言,http://www.china-un.org/chn/hyyfy/t1440809.htm
[8]英文维基百科(乌克兰)https://en.wikipedia.org/wiki/Ukraine#External_links
[9]《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http://www.un.org/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co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