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哲:欧洲单一市场中的公司形式与居住自由

——欧洲法院1999年3月9日裁决,法律事务第c-212/1997号(森特罗斯案)

作者/编者:张学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创作年代:200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自1986 年的 Segers 裁决以来,欧洲法院通过 Centros、Ueberseering 和 Inspire Art Ltd等一系列先予裁决,对欧共体条约中所保障的住所自由在公司法上的意义进行了解释,其中尤以1999 年的森特罗斯裁决(Centros)为重要里程碑和方向标。根据这些裁决,在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所成立的任何一种法律形式的公司,都可以通过在其他成员国登记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公司的方式,在该成员国开展大部分或全部营业行为,从而避免该成员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等规定。欧洲法院的这些裁决一方面直接导致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各种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竞争,这一竞争典型地通过英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成员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条件和前提上的明显不同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也强烈冲击了欧共体成员国的国内公司法,迫使各成员国对本国的公司法进行修订,从而适应欧洲法院的裁决,并且避免本国公司法和公司组织形式在欧盟内的不利地位。本文对欧洲法院对森特罗斯案的裁决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欧洲 公司法 设立 登记 居住自由 森特罗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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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9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3卷“违法性与过错的关系”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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