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
作者/编者:车浩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平台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通常情况下,一个网站如果被认定为是传播淫秽物品,往往是由于网站本身储备或者发布淫秽信息,或者作为专门供用户发布淫秽信息的平台。视频播放器软件的出现,增加了这个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因为它不是一个网站,只是一个技术中立的播放器软件,其本身并不包含或者发布淫秽信息。但是,如果一个播放器用户观看的视频中有淫秽视频,那么,这个视频就可以被其他用户分享,而分享的人多了,就从一个点对点的分享,变成一种在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传播。从技术层面来看,播放器软件在客观上是这种分享和传播得以实现的一个支持工具。概言之,播放器既不是一个淫秽信息的内容提供者,也不是一个专门供用户发布淫秽信息的平台,但是作为一款可以播放各种视频信息的播放器软件,客观上为那些分享淫秽信息的用户提供了帮助和便利,这就是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基础。 那么,根据播放器在客观上能够帮助用户传播淫秽信息这一事实,而指控播放器公司成立犯罪,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关键词:
互联网
快播
传播淫秽物品罪
共犯
中立行为
信息传播
正文
备注
本文为节选,阅读原文查看《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