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颖:论教唆行为的两种性质
作者/编者:蔡颖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说认为,本款是对教唆未遂的规定。教唆未遂是指教唆人以教唆的故意实行了教唆行为,但是被教唆的人未知悉其意思;或虽知悉其意思但未因此产生犯意;或虽产生犯意但未着手实行犯罪。简言之,本款处罚的对象是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下的教唆行为。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专题研究
教唆行为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6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39卷,"专题研究"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