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究竟谁在为所欲为?
文/何东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修昔底德:“强者为所欲为,弱者委曲求全”。(The strong do as they will; the weak suffer as they must.)——题记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作出了所谓的最终裁决,全面支持了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对此,中国政府作出严正声明,重申中方不接受、不承认的坚决立场。在裁决作出之前,一些西方学者就已经对本案裁决作出“预见”,并发表个人观点。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一篇是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教授格拉汉姆·埃利森Graham Allison在《外交学者》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
在这篇名为《毫无疑问,中国会像其他大国一样,无视国际裁判的结果》(Of Course China, Like All Great Powers, Will Ignore an International Legal Verdict)的文章中,作者列举了俄罗斯、英国、美国的例子并表示,从未有过任何一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服从影响其主权或国家安全利益的国际判决或裁决。“如果中国拒绝接受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它不过做了其他大国这几十年一直在反复做的事”。文章末尾,还引用了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的名言:“强者为所欲为,弱者委曲求全”。
这两天,该文的中译本在朋友圈被频频转载,影响不小。尽管在法律翻译上错漏频出,但总体上没有影响作者核心观点的表达。很遗憾,这样一篇混淆视听的文章由于暗合了相当一部分国人对国际社会“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的一知半解,以及中国也可以“展示肌肉”、遵循“强国逻辑”行事的“强国梦”,获得了相当广泛的传播和认同,其中甚至不乏一些国际法领域的同仁。
事实上,把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的态度与俄英美此前的行为相提并论,是对中国赤裸裸的污蔑。仔细看看文章中列举的几个大国的案例,尽管表面看起来都和国际裁判机构的管辖权有关,实际上和南海仲裁案风马牛不相及。
l 荷兰与俄罗斯“北极日出”号案
先说俄罗斯。无论北极熊与我们的关系看起来有多么密切,都不能代表他们的行为方式值得推崇,何况俄罗斯对中国不过是以利相交。
2013年9月18日,为抗议俄罗斯在北极开采石油,30名绿色和平组织成员乘坐“北极日出”号破冰船前往巴伦支海进行抗议,并试图登上俄罗斯钻井平台。俄罗斯海防船随即对“北极日出号”采取了登临检查的执法措施,并将该船拖到了摩尔曼斯克,扣押船只,逮捕船上人员,并依据俄罗斯国内法以海盗罪对船上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后因国际舆论压力,将起诉罪名变更为流氓罪。
本案发生在俄罗斯专属经济区。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仅在行使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方有权采取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除此之外,沿海国主管当局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并从内水、群岛水域、领域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方有权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船舶行使登临权。
而本案中,俄罗斯政府对“北极日出”号进行登临检查、扣押船舶和逮捕船员的行为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并不存在紧追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尽管俄方称其行为符合国内法。此外,本案中俄罗斯还存在其他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列举。
因此,尽管俄罗斯在该案中表达了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执行裁定的立场,但实质目的是避免国际裁判机构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管辖,这与南海问题上中国遵守国际法的行为岂能同日而语?一直以来,中国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谈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而俄罗斯在主张自身行为合法时,援引的是却是其国内法。——程序上谈国际法,实体上谈国内法,战斗民族不但四肢发达,头脑也不简单。
l 毛里求斯与英国查戈斯群岛仲裁案
查戈斯群岛位于在印度洋中部,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查戈斯群岛曾属于英属毛里求斯。20世纪60年代,在独立谈判过程中,毛里求斯同意将查戈斯群岛从本国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条件,并与英国达成“兰卡斯特宫承诺”。其中,与查戈斯群岛密切相关的承诺内容包括:英国保留毛里求斯在群岛的捕鱼权,群岛上及其附近海域所发现的任何矿产和油气资源归属毛里求斯,以及英国在无使用需要时将群岛交还给毛里求斯。1980年以后,毛里求斯开始对群岛主张主权。同时,英国也坚持查戈斯群岛为其领土,双方出现主权争议。
2010 年4 月1 日,英国在查戈斯群岛建立海洋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商业性捕鱼,并严格限制娱乐性的垂钓活动。这明显违反了“兰卡斯特宫承诺”中关于保留毛里求斯捕鱼权的内容,侵犯了毛里求斯的权利。对此,毛里求斯启动《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性仲裁程序,向常设仲裁法院申请仲裁。
英国在本案中采取的策略是,一方面主张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不但全程参与仲裁程序,积极应对仲裁,行使派遣本国代表、指定仲裁员等程序性权利,而且向仲裁庭提交了本国意见和证据,进行实体性答辩。对于毛里求斯提出的四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其只对第四项请求具有管辖权,即英国单方面划定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违反了《海洋法公约》的义务。
可以说,查戈斯群岛仲裁案的裁决结果尽管对英国不利,但对英国而言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绝非如南海仲裁案一样,完全是一出颠倒黑白的把戏。另外,在实体问题上,英国公然违反“兰卡斯特宫承诺”,侵犯他国利益,事后又拒不改正自己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尽管其一再主张常设仲裁法院没有管辖权,又怎能掩盖其不法行为的实质?
l 1984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格拉汉姆·埃利森教授的文章称,发生在美国身上的与南海仲裁案最为相近的一个案例是上世纪80年代发生的尼加拉瓜诉美国的仲裁案,这纯属一派胡言。
说起美国的行为,比前述两例更为不堪。
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以维护地区和平为由,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科林托、桑提诺等港口附近布设水雷,其中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活动不但严重害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粗暴践踏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已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际法治的基本尊严,尼加拉瓜政府将美国诉至国际法院(ICJ,不是常设仲裁法院)。对此,美国强调国际法庭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后国际法庭拒绝采纳美国立场,美国不仅没有参加之后的庭审,而且还否决了其后国际法庭对所有涉美案件的裁判权。最终,尽管尼加拉瓜胜诉,美国不但没有停止其不法行为,反而在国际事务中变本加厉。
试问,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在自家领土上的活动,怎能和美国跑到别国领土上布设水雷的霸权行为相提并论?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尽管大国所主张的管辖权异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事实上,三国都存在着粗暴违反国际法甚至野蛮践踏国际法的行为。侵犯他国利益在先,主张法院仲裁庭没有管辖权在中,拒不改正在后,这才是传统强国所秉持的一贯行事逻辑和作风。所谓“强国逻辑”,实际上是不折不扣的“强盗逻辑”。
除此之外,上述三案中法官和仲裁员的公正性也与南海仲裁案天差地远。三案中,无一例外都是当事国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没有第三方势力的公然介入。无论是北冰洋,还是查戈斯群岛,亦或是尼加拉瓜港口,哪里有第三国军舰“维护和平”,哪里有第四国法官上蹿下跳?
在这场自导自演、漏洞百出的“南海仲裁”中,究竟是谁在为所欲为,甚至胡作非为?是以阿基诺三世总统为首的菲律宾政府,还是柳井俊二法官背后的日本右翼势力?是,也不是。为什么?因为按照所谓“强者为所欲为,弱者委曲求全”的逻辑,只有强者才有能力为所欲为。可是,菲律宾和日本什么时候摇身一变成为强者了?不过是狐假虎威的跳梁小丑。真正为所欲为的,仍然是那个开着军舰到南海耀武扬威,隔着整个太平洋却对南海问题横加干涉的“国际警察”。还是熟悉的套路,还是一样的流氓。
美国人宣称中国尊重并遵守国际法,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的自卫行为,是在遵循“强国逻辑”,并将之与藐视他国主权和尊严,肆意践踏国际法的流氓行径相提并论,也许是真的无知,也可能是别有用心,笔者不便妄加揣测。但不论是哪一种,抱歉,这名为“强国逻辑”实为“强盗逻辑”的帽子我们不敢笑纳,原样奉还。
遵守规则,不是真的软弱;肆意妄为,也不是真的强大。尊重法治,但寸土不让;弘扬正气,但恪守理性,这才是强大中国不同于传统列强的大国姿态。
如果必须用一句名言概括中国,我想,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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