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海尔默特·科殷 法学中的体系思想:历史及其意义(金可可 译)
摘要
(1)广义体系,指以一贯标准对材料所做的组合,如按所涉生活领域,将法条分为婚姻法、继承法、买卖法等;狭义体系,即演绎体系,指法条间具有可推演之内在关联。就后者而言,体系论者与经验论者立场迥异,进而对法律人之工作、立法与法之功能所见不同。(2)欧陆法学之体系化特征,可上溯至西塞罗时代罗马法学家之努力,唯此并非罗马法之固有特征,乃希腊思想之影响:罗马法本身之发展,是经验式、个案决疑式的,只是其思维方式具有一定抽象性。盖尤斯之体系,仅是外在编排,但具有演绎之外观,且令罗马法首具理性法色彩。人文主义者注重建构一般概念,力图令法学成为演绎体系。启蒙运动发展出自然法与理性法,令体系架构得以脱离实证法之限制,且以自由、平等理念为体系奠定伦理一贯性之基础。19世纪德国私法学最终形成法学体系之皇冠,即私法总则,将体系建构之两项标准融为一体:以自由、平等思想铸造伦理统一性,以主观权利概念及其形态架构形式统一性。质疑体系的思潮随之继起,对体系思想亦发生深刻影响。(3)法学无法彻底摒弃体系,唯其不能成为严格的演绎体系,亦非仅为外在编排,而应是具有理据上内在关联的广义体系。体系之伦理预设似应更为宽广,视野应超越国别,直指世界法体系。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7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民法体系的融贯性”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Helmut Coing(1912-2000),系德国著名法史学家、法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