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宇:论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作者/编者:托马斯·马丁·约翰内斯·默勒斯 著 申柳华 译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民事责任能力系德国民法借鉴刑法相关规定的成果。作为辨识能力和过错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旨在保护意思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避免在认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时将未成年人按照成年人的标准对待。然而,由于德国司法实践引入了行为危险性的概念,导致民事责任能力与过失的关系一直暧昧不清。在将行为危险性分割为抽象危险性和具体危险性之后,民事责任能力的门槛被进一步降低,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作用的是过失中的年龄段注意义务标准。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承认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在解释上也不宜采纳行为能力标准的民事责任能力说。放弃民事责任能力给我国未成年人带来了双重不利:未成年人作为加害人时,监护人承担责任和有财产的未成年人支付赔偿费用,无须考虑未成年人的过错;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时,对其适用过失相抵甚至将监护人过失作为未成年人自己的过失,也无须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或民事责任能力。欠缺未成年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对未成年人多数人侵权的认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困难。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包括辨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思想,从而不引入年龄段注意义务标准。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过失 未成年人保护 年龄段注意义务标 准辨识能力 行为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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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5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4卷“共同共有”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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