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技术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作者/编者:李目臣
作者单位:WELLS编辑部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中国法学学术平台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网络技术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诞生于一百多年前的民法典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挑战。今年9月13日的德国法学会上,温德霍斯特教授(Professorin Dr. Christiane Wendehorst) 对这些由互联网带来的棘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讨论。

关键词: 电子信息技术 网络 德国民法典 传统民法理论 法典化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物的定义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主体与客体 侵权

正文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李目臣

 

网络技术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诞生于一百多年前的民法典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挑战。今年913日的德国法学会上,温德霍斯特教授(Professorin Dr. Christiane Wendehorst) 对这些由互联网带来的棘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讨论。

首先,互联网对法典化本身就产生了极大的挑战。民法典诞生之初就有统一国法、梳理法源的目的。然而时过境迁,目前除了考试中的法学院莘莘学子,拥有检索功能的法律数据库事实上已经在实务界取代了民法典的功能。而这一点对于尚未出台民法典的中国来说极具启发意义。当旧有民法典所带来的体系优势和检索优势均大大降低的今天,立法者有必有回答,中国未来民法典的功能定位究竟为何。

进入到民法的实体规范,温德霍斯特教授认为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催生出的人工智能体似乎已经不能同以往的自动售货机相提并论。传统自动售货机的行为完全是可预见程式,然而当下的人工智能则可以通过互动交流做出特定的不同行为。因此她主张为这些人工智能赋予“法律人格”,在特定的交易互动中将其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而非客体。

其次,在物的定义方面,传统的法条也显得有些格格不入。旧的法律意见认为电子数据对占有和所有权等规范的适用还是需要以实物为载体,例如光盘、磁条等。但是云技术的出现已经挑战了这一观点,这一新出现的客体如何适用原来实体物的相关规范,这毫无疑问是需要重新检讨的。

除此以外,旧有的“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也越来越难以适应层出不穷的电子交易模式。现在越来越多交易双方都不是传统的法律主体,例如现在出现的智能冰箱发现贮存的食物低于一定量的时候就会通过网络自动生成订单。面对这一日渐普遍的现象,原本的“意思表示瑕疵”、“表见代理”和“告知义务”等规范完全失去了适用余地。更不必说,德国法律交易制度的精髓“抽象原则”面对这种机器和机器间的交易模式也失去了维护法律效益安定性的作用。同时网络交易中大量的格式条款,在事实上已将原本的意思自治的空间压缩至最小。

针对以上问题,温德霍斯特教授也提出了修法方向。概括来说,就是尽快完成规范网络数据有关合同的特别法律,也就是说放弃旧有的传统民法典规范另起炉灶。

会上,法兰兹乌斯博士(Dr. Claudio Franzius)就人工智能机器人这一话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

德国法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是建立在“意志力”(Willensmacht)的基础上。因为长久以来德国法学界坚持“机器不可能具备人类特性”,所以机器人也就被排除在法律主体的范围内。不过这种看法似乎过于保守,一方面越来越来多的研究表明“自由意志”的存在本身就值得怀疑,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的发展,法律主体的定义已经转化为“可以控制符合特定目标的行为”。如此看来,将机器人简单地定义为物就有些不合时宜了。

根据法兰兹乌斯的意见,拥有人工智能的机器人应当被赋有部分的法律行为能力,由此可以使得此类机器人在履行指定功能时拥有代理人的身份,之后再适用代理的相关规范规制其交易行为和交易后果。

除此以外,法学家还面临着一个难题,机器人可以有交易能力,那么它们会不会存在侵权行为呢?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又将如何划分侵权责任?法兰兹乌斯博士给出了这样的论证:在一般民事法律语境中所讨论的机器人,不是一个行为目的为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机器人。因此,假若机器人的行为产生了对于他人利益的侵害,原因应当是,机器人的所有人将它置于一个可能会产生特定危险的环境中。所以直接适用侵权法中关于交往安全义务的相关规范即可。根据交往安全义务,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开创或持续某一危险源之人负有依情形采取必要且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于遭受此种危险的义务。

 

 

参考文献Professorin Dr. Christiane Wendehorst: Die Digitalisierung und das BGB

 

 

 

本文由WELLS编辑团队版权所有,如需授权,请联系中国法学学术平台:editor@wells.org.cnWELLS2016@163.com

 


阅读全文

备注

本文由WELLS编辑团队版权所有,如需授权,请联系中国法学学术平台:editor@wells.org.cn或WELLS2016@163.com。

为你推荐RECOMMEND

联系客服
翻译服务
下 载

该文档为付费内容,请购买后阅读全文

翻译服务

电子信息技术对于传统民法理论的冲击

我们提供文献翻译服务,请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取得联系

提交
客服热线:13801067850 座机:010-88578296

提交成功

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联系方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