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乌尔里西·瓦克尔巴特:以汇票义务为例论民事合伙人的法律表象责任(胡晓静 译 王洪亮 校)

——兼论一般民法与商法的划分

作者/编者:乌尔里西·瓦克尔巴特 著 胡晓静 译 王洪亮 校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0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通过 1997 年7 月15 日的一个判决抛弃了其先前做出的判例,第一次承认了民事合伙的支票以及汇票能力。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先前做出的而现在已经放弃的判决涉及的案情是,以一个尚未登记的两合公司(KG)的名义承兑了汇票。只要这个两合公司还没有进行基本商事营业,则其登记前被认为是民事合伙。因为在汇票上被标记为承兑人的两合公司尚不存在,另一方面,现有的民事合伙又被认为不具备汇票能力,于是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否能够基于法律表象责任而向行为人或者其他的合伙人主张权利。 通过这一司法判例的变化呈现出一种新的类型构成,即为尚未登记的两合公司行为之人现在也可以以一个民事合伙的名义承兑汇票。按照合伙/公司合同,一些成员只应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于是就出现了这些成员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在业务执行成员将合伙/公司标示为无限公司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本文将证明,这些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一般法律行为学说得以解决。

关键词: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汇票 支票 两合公司 民事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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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3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2卷“间接占有与善意取得”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系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译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校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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