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阿欢,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46601204-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7号电子工程研发大厦205室,组织机构代码:761973720。
上诉人金阿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才元、郭耀鹏,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委托代理人王辛,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相、韩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6月6日,国家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2010年9月7曰,原告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为了证明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的事实,原告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被告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被告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被告一个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规广告价目表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杪、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是一挡适合现代……
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中只显示手机短信来源为“娱乐互动"(搜狐),而并无任何涉及“非诚勿扰”、江苏卫视或珍爱网的字样,亦见不到其相互合作的信息。故该证据中仅展示了嘉宾本人与“娱乐互动”(搜狐)作为第三方之间发生的联系,与本案两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提交的案外其他商标提出的异议和相关决定,与本案无关。综上所述,上诉人金阿欢所提交的补充证据皆不具备关联性且其证明目的有误,因此我方恳请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
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新华网官方评述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
《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如电视台刻意从事超出服务行业的一般性分类、延伸覆盖至其他行业服务的情形,如交友婚介服务的情形)。《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第41类并不包括行业的个性超越该行业的常规特征并覆盖其他行业的情形。
也就是说,第41类的电视娱乐服务如超出该行业的特征,覆盖“交友、婚介服务”,并非是《区分表》的原意。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上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
从不同角度来看,《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侵害商标权纠纷。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原审法院认定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因此,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成者近似服务问题。
金阿欢“非诚勿扰”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简介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非诚勿扰”栏目主持人开场白为:“如果想要渴望结婚成家的那些人来说,我宽慰他们几句,没事宅在家里看《非诚勿扰》,跟《非诚勿扰》有关的事,都促进你们的婚姻。—句话,关注《非诚勿扰》,对你结束单身生活是有帮助的”;结束语为:“覌众朋友如果想了解24位女嘉宾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可以拿起手机编辑短信81168加女嘉宾编号发送到1066666620或者登陆步步高VIVO智能手机非诚勿扰的官方网站,给他们留言。想要征婚、相亲、交友的朋友,可以通过珍爱网或百合网、新浪微博或通过现场报名点报名,来到《非诚勿扰》舞台,在这里追求你们的幸福”。
参加《非诚勿扰》的报名条件为达到婚龄的未婚男女,节目中男女嘉宾的自我介绍、兴趣爱好表述、问题的提问及回答、嘉宾的互动,都是为了交友、相亲择偶,节目结束时也有当场达成配对意向或者成果的情况,节目之后嘉宾之间还进行进一步交往(谈恋爱)。
江苏电视台在网站上称,为了给更多的女生制造机会,“爱转角”的24个席位除了牵手成功后的自然替换外,还将半个月进行一次整体更换,让相信缘分的单身男女们“有缘千里来相会”。另外,广电总局2010年16号文,新闻网发表的官方文章《电视红娘如何牵红线而不踩红线》,均印证了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为相亲、交友节目。所以,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结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本案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由干被上诉人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使之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由干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
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问題。
本案侵害上诉人商标权的《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电视台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参加节目的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
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至于江苏电视台抗辩其《非诚勿扰》节目内容系长江龙公司拥有版权的作品,责任人应当为长江龙公司。
本院认为,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电视台下属单位,此为江苏电视台对其下属的分工问題,本案并非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商标权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的主体应当为江苏电视台。因此,江苏电视台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抗辩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使用“非诚勿扰”只是指明来源问题。本院认为,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就实施本案侵权是合作关系,其也实际参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间接侵权,也不是转播关系,审查义务不适用于其行为,其也不是在使用江苏电视台的节目进行说明来源,故珍爱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釆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系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椎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春辉
代理审判员 费晓
代理审判员 杨馥维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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