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投资仲裁观察
申请排除的对象
USTR公告称,对于此次加征关税的818个税号,利害关系方可以针对某个税号下的某个产品(而不是整个税号)申请排除。
需提交的信息
有权申请排除的是美国利害关系方(US stakeholders)。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信息:
1. 申请排除的具体产品的物理特性信息,以将其与同一8位税号下的其他产品相区分;
2. 该产品对应的10位美国海关编码;
3. 美国海关对被排除产品可以采取的监管方式;
4. 申请人过去三年内每年从中国进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
排除的标准
申请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申请排除的理由,或者说证明其申请符合排除标准:
1. 该产品是否只能从中国进口,在美国或第三国是否可以找到该产品或可比产品的供应来源;
2. 对该产品加征关税是否会被申请人及美国其他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害;
3. 该产品是否与“中国制造2025”或中国其他产业政策密切相关。
排除的程序
1. 产品排除申请应当在2018年10月9日之前提出;
2. 对于每一产品排除申请,其他方可以在14天内发表评论意见,包括支持或反对排除申请;
3. 对于每一评论意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在7天内予以回应。
排除决定
USTR将对每个产品排除申请逐一进行审查,根据特定申请是否符合前述的三条排除标准,作出决定。
如果USTR审查后决定排除该产品的,排除将回溯性地自2018年7月6日起生效,并在排除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排除决定是针对某个产品的,因此该决定不仅适用于提交申请的进口商,而是适用于该产品的所有进口。
如您想了解更为具体的规则和程序,请与我们联系,renqing@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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