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中国向WTO申请对美国实施每年约70.43亿美元贸易报复的授权。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首次针对争端解决案件败诉方不执行争端解决案件裁决提出贸易报复授权请求。[1]
(一) 案件回顾
2013年12月3日,中国将美国对自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太阳能电池(板)、木制卧室家具、铝挤压材、非公路用轮胎、暖水虾、铜版纸、聚乙烯购物袋、多层木地板、钢制高压气瓶、窄幅织带、聚酯薄膜、金刚石锯片共13种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DS471),诉讼请求包括三方面:其一,认为美国商务部使用加权平均交易法(WA-T)以及归零法违法;其二,基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体(NME)从而对多个出口商适用单一费率推定违法;其三,滥用不利可得事实,三方面措施使得商务部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且严重夸大中国产品倾销幅度。
2017年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美方在反倾销调查中导致中国企业被裁高额反倾销税率的两大方面问题违反《反倾销协定》以及GATT的规定:一是美国商务部在对油井管等4起反倾销调查中有关目标倾销归零的做法;二是美国商务部在对晶体硅光伏电池等13起反倾销调查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分别税率的做法。美方负有义务执行WTO裁决。[2]
(二)措施概要
根据WTO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1条3款(c)项设立的仲裁员确定,美国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间至2018年8月22日。中国认为美国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执行裁决,且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因此,根据DSU第22条2款,中国要求DSB授权中止对美国适用协定项下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根据统计,中国认为美国的违法行为每年对中国造成约为70.43亿美元的损害。在考虑报复措施的部门时,中国遵循DSU第22条3款规定的程序,首先寻求对与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因此应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根据DSU第22条6款规定,DSB应在合理期间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决定拒绝该请求,或有关成员反对并提交仲裁。
DSB将于9月21日举行会议,即合理期间到期的30天内,考虑中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申请。
(三)相关链接
1. 申请报复措施原文
点此查看 【附件二】
2. DS 471案件情况
3.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2018年9月15日初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