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S-545
2018年5月14日,韩国就美国进口太阳电池片和光伏组件(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的201措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
涉案保障措施根据《促进面对进口太阳电池片和光伏组件积极调整的总统声明》(83 FR 3541)[1]实施,磋商范围包括其支持文件以及后嗣任何修正。
韩国的法律依据是:
1. 违反GATT第19条第1款(a)项,《保障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对(i)“未预见的发展”和(ii)缔约方负担GATT义务的效果,导致了进口增加并对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2.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对“以如此数量”和“在此情况下”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3.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整体显著的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无法支持其“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结论。
4.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该种产品的进口如何使国内产业所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提供合理充分解释,也没有对“其他影响因素”做非归因分析,区分其他因素造成的影响;
5.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c)项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能将范围限定在“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因此没有正确界定国内产业;
6.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给予利益相关方参与调查的充足机会,包括未遵守保密待遇的要求并提供非机密摘要,美国也未发布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包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措施的性质和水平,以及部分来源豁免的根据;
7.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7条第4款,因为美国的措施没有在“必要的限度”内,无论在开始实施时还是逐渐放宽时都没有将救济限制在由于进口造成严重损害的范围内;
8.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措施;
9.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韩国维持与在GATT 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
10.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第2款与第3款,因为美国没有立即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并为韩国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11. 违反GATT第10条3款,因为美国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有关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
12. 违反GATT第8条和《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2款,因为美国措施未能分配关税配额。
由于上述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使得韩国在有关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韩国保留提出更多事实和法律诉求的权利。韩国希望尽快与美国展开磋商。
(二)DS546(标黄部分为与DS545不同之处)
2018年5月14日,韩国就美国进口家用大型洗衣机(Large Residential Washers)的201措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向美方提出磋商请求。
涉案保障措施根据《促进面对进口家用大型洗衣机积极调整的总统声明》(83 FR 3553)[2]实施,磋商范围包括其支持文件以及后嗣任何修正。
韩国的法律依据是:
1. 违反GATT第19条第1款(a)项,《保障措施协定》第1条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对(i)“未预见的发展”和(ii)缔约方负担GATT义务的效果,导致了进口增加并对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2.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和第3条第1款,因为美国未对“以如此数量”和“在此情况下”提供合理充分解释;
3.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涉案措施涉及的所有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遭受的整体显著的损害提供合理充分解释,无法支持其“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结论。
4.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因为美国未对该种产品的进口如何使国内产业所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提供合理充分解释,也没有对“其他影响因素”做非归因分析,区分其他因素造成的影响;
5.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1款、第3条第1款、第4条第1款(c)项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能将范围限定在“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并且明显被排除在调查范围外的产品却在计算损害之列,没有正确界定国内产业;
6.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4条第2款,因为美国未能遵守调查范围和保障措施范围的对应性要求。
7.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因为美国未给予利益相关方参与调查的充足机会,包括未遵守保密待遇的要求并提供非机密摘要,美国也未发布对所有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包括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措施的性质和水平,以及部分来源豁免的根据;
8.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7条第4款,因为美国的措施没有在“必要的限度”内,无论在开始实施时还是逐渐放宽时都没有将救济限制在由于进口造成严重损害的范围内;
9.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调整所必须的期限内”实施措施;
10.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8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韩国维持与在GATT 1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
11. 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第2款与第3款,因为美国没有立即提供所有有关信息并为韩国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
12. 违反GATT第10条3款,因为美国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有关措施方面的法律,法规;
13. 违反GATT第1条1款,因为该保障措施构成对韩国产品的歧视性待遇;
14. 违反GATT第2条,因为该保障措施相当于美国在没有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定》以及其他条款例外的情形下撤回或修改减让。
由于上述原因,所采取的措施使得韩国在有关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产生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韩国保留提出更多事实和法律诉求的权利。韩国希望尽快与美国展开磋商。
(三)措施报告原文以及法律文本
1. 韩国提起磋商请求
【附件2】【附件3】
2.关贸总协定GATT
3. 保障措施协定
(2018年5月25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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