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帆、朱苏力和贺卫方三位, 都是大众所尊重的学者; 对于知识普及化, 他们都有重大的贡献。然而, 他们对原著的误读误解, 也是事实。相比之下, 梁治平的过失要文气一点; 然而, 误读误解的事实, 却几乎是无分轩轾。而且, 影响之大, 绝对远远有过之而无不及! 梁治平的生花妙笔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明显地扭曲了伯曼的原意。伯曼已经作古,即使在他的有生之年,大概很难想象:他不经意的一句话,经过某种扭曲,触动了另一个古老文明里千百万个心弦!
1. 谁能无过?
西风东渐之后, 把西方思想论著带进华人社会, 当然是很重要的使命。然而, 误读误解在所难免, 先举几个明显的例子, 以见其余, 并且作为下文的背景。
首先,《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这本书, 译者何帆把书名译为《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1]。然而, 狄更斯早年辍学, 在社会底层挣扎多年; 耳闻目见化而为文, 笔下有《块肉余生记》、《双城记》等巨作; 他是一位小说家、文豪, 和学院相隔十万九千里、或更远, 而绝对不是一位「法律史学家」。比较正确的译名, 是《视狄更斯为法律史学家》――由法律史的角度, 阐释狄更斯的作品(view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
其次, 法学重镇波斯纳的力作《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 朱苏力教授译为《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2]。然而, 作者不是提出问题, 而是指出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 而且提出完整的分析;\"Problematics\"的意义和数学(mathematics)一样, 是指「问题的结构」。因此, 根据书中的内容, 较好的书名是《解构道德哲学和法学理论的根本问题》。再其次, 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peace, easy taxes, and a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 贺卫方教授引述为「有包容性的司法」。然而, 斯密的原意是指:「只要不打仗, 轻税, 和『可堪忍受』的司法, 民众就可以各得其所、自求多福」。可堪负荷(\"tolerable\")的主体, 是一般老百姓; 有包容性(\"tolerant\")的主体, 是政府和公权力。因此, 翻译成「有包容性的司法」, 前后意义不连贯, 也扭曲了斯密的原意 -- 谋杀了英文!
何帆、朱苏力和贺卫方三位, 都是大众所尊重的学者; 对于知识普及化, 他们都有重大的贡献。然而, 他们对原著的误读误解, 也是事实。何况, 孰能无过。诺贝尔经济奖得主斯蒂格勒(G. Stigler, 1911-1991)尝言:「有人曾说, 学养可观的人, 也可能犯可观的错误。马歇尔不是例外!」(It has been said that highly educated persons can be highly mistaken. Marshall was no refutation.”) 马歇尔, 是奠定当代经济学基础的大家; 连经济史上的大家都曾犯严重错误, 我辈又有何德何能从来无过。
而且, 斯蒂格勒的言下之意, 是最好先成为「学养可观」的人, 才有条件犯下「可观的错误」。一般人只有犯小错小过的条件, 连台面都上不了, 何足道哉! 因此, 何朱贺三位饱学之士, 可能要深自检讨, 所犯的错失是否可观、够分量
2. 无心之过?
和何朱贺三位的误读误解相比, 梁治平的无心之过要更文气一点; 然而, 误读误解的事实, 却是无分轩轾。而且, 影响之大, 绝对远远有过之而无不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话的由来,是美国著名的法律学者, 哈罗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出处,是他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的演讲; 讲辞后来辑为一本小书,1974年出版[4]。中文译本《法律与宗教》, 1991年由北京三联书店发行,译者是梁治平[5]。
根据Google的搜寻,「法律必须被信仰, …」这一项,有近950万条资料[6]。而且,有篇文章表示,这是中国大陆法学界最著名的一句话。可是,伯尔曼真是这么说的吗?根据原文,他的说法是”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中文译文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两相对照,颇有趣味。由字面上看,伯曼的意思只是:人们要相信法律,否则法律发挥不了作用。然而,在译者的生花妙笔之下,中文译本添加了不少额外的涵义。
就英文而言,伯尔曼的这句话其实很平常普通,毫不起眼;这句话的背景,要更为重要。当他发表演说时,正是美国社会处于极端动荡的状态。一方面深陷越战;一方面有反战、反社会、反体制的各种运动。大学校园里游行示威,嬉皮各地串联,反文化大行其道。而且,不但宗教力量式微,法律这道防线也岌岌可危,濒于崩解。尤其是年轻的一代,对法律秩序抱着嘲讽讪笑的态度。在这种背景之下,伯尔曼忧心忡忡;他苦口婆心,希望挽救体制于既倾。因此,「人们要相信法律,否则法律发挥不了作用」,平实地反应了当时的情境,也透露出伯尔曼心中的忧虑。他要求的对象,不是主政者,而是一般社会大众。
在另外一个层次上,对于法律和宗教,伯尔曼长期关注,也论著颇丰[7]。他强调,在西方文明里,有很长一段时间,至少有几个世纪之久,法律和宗教几乎是合而为一。宗教的戒律,主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在具体的法律中,也隐含着宗教对于「善」和「公义」等价值的追求。可是,19世纪以降,宗教和法律似乎逐渐分道扬镳;特别是,美国开国以来,标榜政教分离,宗教的影响力迥异于从前。伯尔曼像是法学界的传教士,念兹在兹,希望能补缀和重砌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连结。
然而,中文译本把法律和信仰放在一起,却令人困惑。1991年中文本问世时,大陆刚刚改革开放不久;思想上几乎是真空,对外来的知识求知若渴。不起眼的序文,经过中文的巧妙转换,成了带有哲学意味、又隐含想象空间的词汇──「法律必须被信仰」。而这正是曲折所在:西方文明里,宗教和法律密不可分;在华人文化里,却并没有这种传统。华人文化里法律和政治紧密结合,法律和宗教却几乎是各行其是的两个体系。既没有宗教的传统,而希望「法律必须被信仰」,即便不是缘木求鱼,也相去不远。
因此,大陆法学界的广泛反应,与其说是呼应伯尔曼,不如说是反应了某种普遍存在的「幽微意识」。文化大革命十年,四人帮呼风唤雨,红卫兵打砸抢烧,社会法纪荡然无存;改革开放让社会重新起步,民众希冀有基本的法治。而且,是合于公义的法治,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法律必须被信仰」想表达的,或许是「法律必须能被民众所相信」!呼吁的对象,不是一般民众,而是执政者。这种解读,似乎更符合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
伯尔曼已经作古,即使在他的有生之年,大概也很难想象:他不经意的一句话,经过某种扭曲,触动了另一个古老文明里千百万个心弦!
3. 结论
梁治平的生花妙笔, 明显地扭曲了伯尔曼的原意。我曾当面向梁治平教授请教, 他也客气地自谦: 译文确实稍过原文!笔墨官司, 养分有限。但是, 至少有两点值得提出: 首先, 译书时, 如果梁治平福至心灵, 化平凡为神奇, 当然是无心之过, 无心插柳。其他学子穿凿附会, 不加深思, 是指鹿为马、众口铄金而已。其次, 如果译文真的反映了、译者对法律的认知或期望, 问题就要严重得多。当然, 对法学如何有平实深入的认知, 是个大哉问, 有待来者。
伯尔曼的一段话, 倒是可以参考: 当小童说:「她先打我」,这是《刑法》;当他说:「你答应我的」,这是《契约法》;当他说:「玩具是我的」,这是《财产法》;当他说:「妈妈说我可以」,这就是《宪法》。[8]就文字来说, 要把这段话读对, 应该很容易! 就内含来说, 要把这段话读对, 倒是要有可观的学养。-- 他年过80接受访问时,自言从小就学法律,这些就是他举的例子。
伯尔曼的说法,是半开玩笑的认真,是著作等身宿儒的智慧结晶,也是真佛只讲家常话的典范!
续貂:本文的背景, 值得一记。齐白石书画印刻展, 是由澳门文化中心举办; 澳门庆祝回归十五年, 中央美术院出借展出。齐白石工笔画昆虫, 极其细致, 丝丝入扣; 但是, 放手作画, 挥洒自如, 从心所欲。我得到的启示: 以后为文, 尽可能从心所欲, 放开手来!--当晚动笔, 一气呵成, 草就本文。
参考文献
Berman, Harold
Joseph, 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London: S.C.M. Press, 1974.
Berman, Harold
Joseph,“The Religious Foundations
of Western Law”, 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 24(3): 490-508, 1974.
Berman, Harold
Joseph,“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The Symposium: The Secularization of the Law”, Mercer Law Review, 31(2): 405-421, 1979.
Berman, Harold
Joseph,“Religion and Law: The
First Amendmen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Emory Law
Journal, 35(4): 777-794, 1986.
Berman, Harold
Joseph,“Religious Sources of
General Contract Law: 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Colloquium on Law and
Religion in the First Year Curriculum-A Loyola Law School Colloquium”, Journal of Law and Religion, 4(1): 103-125, 1986.
Berman, Harold
Joseph, 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i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Cambridge:
Scholars Press, 1993.
* 乔岳,孙广振,兰荣杰和刘承礼对初稿的批评指教,作者深深感谢。文中所有的观点和内容,作者当负全责。对相关资料的搜寻, 研究助理冯姣贡献良多。
** 熊秉元, 浙江大学「千人计划」特聘教授, 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注 释
[1] 参见[英]霍尔兹沃斯着,何帆译:《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2]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着,苏力译:《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对于最后这句话, 看过初稿的几位学友表示: 似乎有点对人不对事, 删了最好。然而, 这句话有很多种解读的方式, 其中之一是学友甲的回应:“Only serious scholars afford serious scholarly criticisms.”勉强翻成中文:「真正的学者, 才受得了真正的批评!」呼应斯蒂格勒的说法, 也有文字游戏的情趣。另一种解读, 是学友乙:「这是对三位学者的调侃之辞, 表示他们犯的错还太小。依他们的学养, 应该犯更严重的过失才对!」又是文字游戏。可见得, 这句话的真意, 不是「批评」这三位学者; 也可见得, 要读对文字, 确实不是简单的事――如本文题目!
[5] 参见[美]伯尔曼着,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
[6] 搜索日期,2014年5月10日。
[7] 相关的论述,可以参见Berman ,Harold, Joseph, 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i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Cambridge: Scholars Press,1993; Berman ,Harold, Joseph, “Religion and Law: The First Amendment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Emory Law Journal,35(4):777-794,1986; Berman ,Harold, Joseph,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The Symposium: The Secularization of the Law”, Mercer Law Review, 31(2):405-421,1979; Berman ,Harold, Joseph, “Religious Sources of General Contract Law: 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Colloquium on Law and Religion in the First Year Curriculum-A Loyola Law School Colloquium”, Journal of Law and Religion,4(1):103-125,1986; Berman ,Harold, Joseph, “The Religious Foundations of Western Law”, 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24(3):490-508,1974.
[8] 参见McGinnis, John, O., “Harold Berman’s Revolution in Western Legal Thought, Part I”, available at http://www.libertylawsite.org/2012/05/30/harold-bermans-revolution-in-western-legal-thought-part-i/ (landed: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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