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宗锦、何海波、董彦斌评“把书读对”事件

作者/编者:仝宗锦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等
创作年代:2015
出处/来源: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平台
学科分类:法律文献学
文献语种:

摘要

熊秉元教授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把书读对》一文指出了何帆、苏力、贺卫方和梁治平四位学者在翻译上的问题,贺卫方教授进行了回应,仝宗锦、何海波和董彦斌三位学者也进行了评论。

关键词: 学术批评 读书 翻译 何帆 苏力 贺卫方 梁治平 熊秉元

正文

仝宗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译事艰难,学术批评当然也十分有益。不过熊教授将 peace, easy taxes, and a tolerabl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翻成“不打仗,轻税,可堪忍受的司法”似乎仍有不妥。其中贺老师用麦克法兰的论述已经分析了轻税一词的翻译。其实另外两个词语仍有问题,peace不应翻成不打仗,其实就是和平,因为抢劫偷盗横行,基本公共秩序无法维持,当然也可能是不打仗,但这显然排除在peace之外。关于tolerable的翻译,“可堪忍受”一词这是从司法的消费者角度或者说民众的主观角度去翻译,但似乎忽视了斯密在这个地方可能对司法蕴涵的客观标准的强调。tolerable在英文含义上还有“过得去的”、“尚可”这样的词义,我觉得这个解释比“可堪忍受的”更为准确。其实斯密的原文是试图论述政府最低限度的功能,几个要素其实就是维持公共秩序,尚可的税收制度(此处可以和法国对比,有人认为英国的税负其实比同期法国更重,因此也不能翻成轻税),以及尚可的还较为公正的司法制度。



我也觉得《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这个原译好于熊教授的《视狄更斯为法律史学家》,一个原因是前者更符合原文文法,第二个原因是前者更有趣,可以让人有读书名先诧异后读内容又恍然的感觉,后者从文法、意味上都不如前者。不得不说,熊先生的这篇批评文章,尤其是“把书读对”这个题目太傲慢了。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觉得何帆的译法挺好的,熊秉元的意见不可取。翻译的事,天不怕地不怕,就怕译出来的不是中国话。



董彦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对熊秉元《把书读对——何帆、苏力、贺卫方和梁治平对原著的误读》一文的四点看法:


(1)“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我读此语二十年,从前极不认同,今觉得错了更好。是的,信仰指向宗教,但若说“宗教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那不是废话吗?梁治平提炼出“法律信仰”的翻译,乃是一种创造,提升了法律的层次,形成振聋发聩的效果,这在国族刚走出法律严重边缘化的低谷之时,意义不容低估。这不是翻译上的“信”的要求所能比拟的。梁译优于伯著,梁译在中国的影响力远大于伯的著作在美国的影响力。这是事实。虽然我本人从不使用“法律信仰”的表达,但我目前不仅不反对这个概念,而且乐见其兴。更重要的是,关于梁治平译为“法律信仰”是否合适的问题,已经讨论二十年了,熊不应无视已有的诸多讨论成果啊。不能显得他像意大利人发明了雨伞一样发现“新”问题吧?


(2)何帆译“作为法律史学家的某某某”,这句话本身不是问题啊。例如,鲁迅不是职业美术家,但他在美术上的贡献很大,造诣很深,若我们说“作为美术家的鲁迅”,不亦可乎?


(3)关于贺卫方老师被熊秉元先生批评的问题:贺提到原话来自斯密的一个演讲,熊则说这段话来自《国富论》,经我简单查找,这段话出处还未确切找到(抱歉我之前不知道这句话的确切出处),但应不是熊所称《国富论》(如果我错了,先预道一声歉)。关于司法前面那个定语,坊间译法多种,贺尝试做自己的译法?有何不可?何况,贺引用这句话,乃是用于为熊的著作作序(贺的文章名:熊写书,鹤作序——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序),反而被熊抓住当成案例,熊的行为合适否?


(4)关于苏力翻译problematics这个词,翻译成“疑问”错了吗?可能有点平淡,但肯定没错,熊翻译成“解构”,恐怕太猛了吧?我就想问,除了熊这一次,中文世界什么时候把problematics翻译成“解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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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文转载自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重新排版时对个别地方进行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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