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个宪法问题,即英国政府是否有权在未经议会批准的情况下,行使君主特权依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退欧程序。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法院并不关注也不会对英国退出欧盟所带来的影响表达任何意见,因为那是一个政治问题。
2. 各方都同意该法律问题实际上已提交给法院审理且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根据英国宪法,它是一个可以由法院决定的事项。这取决于君主特权的权限范围。英国政府承认,《2015年欧盟全民公投法案》或任何一部议会通过的法案都没有授予政府根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决定启动退欧程序的权力(不同于君主的特权)
背景
3. 1973年1月1日,英国正式加入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作为英国加入欧共体的前提条件之一,1972年2月17日,英国议会通过了《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以此来确保以基本法的形式实现欧共体法在英国国内法的生效。1993年,欧共体发展为现在的欧洲联盟。
4. 依照《2015年欧盟全民公投法案》,英国于2016年6月23日就继续留在欧盟还是退出欧盟举行全民公投。随后英国公布了全民公投的最终结果:英国退出欧盟。
5. 退出欧盟的程序受《里斯本条约》第50条规范,该条款载明,任何有退出欧盟意向的成员国需要与欧盟进行为期两年的谈判并达成退出协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成相关协定,欧盟条约停止对退出国适用,除非欧洲理事会一致同意达成延长谈判期限的协议。英国政府承认,《里斯本条约》第50条中的通知一经发出便不能撤回,而且第50条不允许发出有条件的通知:如果通知中载明在《里斯本条约》第50条的谈判过程中议会需要批准任何撤回协议,那么该通知是无效的。
6. 因此,一旦启动《里斯本条约》第50条,发出通知并完成退出欧盟的程序,那么通过《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纳入英国国内法的诸多欧盟法律都将不可避免地失去效力。
宪法原则
7. 英国宪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议会拥有最高的权力,可以决定制定和废止任何法律。作为议会主权原则的一部分,君主也就是现在的政府不能行使凌驾于议会制定的法律之上的特权,这项原则已被奉行数百年了。这项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基于该原则,政府有理由认为国际关系的处理以及条约的制定和废止属于君主特权的范围。该基本原则的存在是因为这种特权的行使对国内法(包括议会立法)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8. 在本案中,英国政府承认,如果根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退欧程序,将不可避免地产生改变英国国内法的效果。英国议会通过制定《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纳入英国国内法的欧盟法律将会停止生效。
9. 在本案中,英国政府的核心主张是英国议会制定并通过《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时的意图是使君主继续保留能够退出欧盟的特权,从而使君主拥有选择欧盟条约能否继续在英国国内适用的权力
结论
10. 英国高等法院没有采纳英国政府的主张。在《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中并没有相关条款支持政府的主张。法院认为,这一观点不仅与《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中使用的语言相悖,也与议会至高无上这一宪法基本原则相违背,通过君主行使特权来改变国内法也缺乏权力来源。法院明确表示支持原告的主张。
11. 基于判决中所述的理由,法院认为英国政府不能通过君主特权来根据《里斯本条约》第50条启动“退欧”程序。
提供这篇摘要是为了帮助理解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但本摘要不构成判决理由的一部分。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全文是唯一的权威文件。
原文链接:Summary: R (Mille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xiting the European Union https://www.judiciary.gov.uk/wp-content/uploads/2016/11/summary-r-miller-v-secretary-of-state-for-exiting-the-eu-201611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