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朴槿惠弹劾案看总统弹劾程序和《联合国腐败公约》

作者/编者:曾婕、何立凤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国际法促进中心(CIIL)
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学
文献语种:

摘要

韩国国会12月9日下午以234票赞成、56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针对总统朴槿惠的弹劾动议案,朴槿惠成为韩国宪政史上第二位遭国会弹劾的总统。那么韩国的弹劾程序究竟是怎样的?本次韩国总统弹劾走过了怎样的流程?以下带来分析。

关键词: 弹劾 反腐败 韩国 国会 朴槿惠 宪政

正文

一.韩国国会通过议案,朴槿惠遭弹劾
韩国国会12月9日下午以234票赞成、56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针对总统朴槿惠的弹劾动议案,朴槿惠成为韩国宪政史上第二位遭国会弹劾的总统。那么韩国的弹劾程序究竟是怎样的?本次韩国总统弹劾走过了怎样的流程?
首先总统弹劾机制来源于韩国宪法中的规定,尤其是由于其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以及宪法法院的建立。
1. 韩国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
1987年10月,韩国新宪法经由全民投票得到通过,从此韩国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体制。
其中,总统负责行政。作为国家元首和全国武装力量司令,总统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作为内外政策的制定者,也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
国会负责立法。国务总理是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批准。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定重要的国家政策。韩国实行一院制,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宪法赋予国会的职能除制定法律外,还包括了弹劾总统的权力,因此国会可用启动弹劾程序的方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国家宪法负责。
法院负责司法。韩国法院分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国会批准。宪法法院则是独立设立的司法机构。
2. 韩国的宪法法院
根据新宪法,1988年9月韩国的宪法法院(前译宪法裁判所)建立,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的职责是建立特别的宪法裁决程序对有关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国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法院由9名法官组成。法官都由总统指派,但他们当中的3人必须是由国会提名的人选,另3人必须是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人选。这也体现了宪法法院中三权互相制约的一种平衡。
宪法法院拥有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以及裁定有关宪法的申诉等5个方面的司法权。
3. 韩国的总统弹劾机制
首先,需要国会议员获得国会过半数支持后,发起弹劾动议。
随后,弹劾案正式提交国会,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表决需要至少国会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即300位国会议员中需要至少200位议员投赞成票。
若国会通过了弹劾案,接下来就送交宪法法院进行审核,由国会议员担任起诉人,并获取宪法法院9位法官中的6位赞成。当弹劾案通过国会表决的那一刻开始,总统就需要将权力和工作暂时交接给总理,总统停职。依照规定,宪法法庭必须在接受弹劾议案后180天之内作出判决。
若宪法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严格进行比较论证后,6名法官投票赞成弹劾案通过,弹劾议案则正式通过生效,总统被免职。同时,总统免职后60天内国会需要举行新的总统选举。
2016年10月24日开始,朴槿惠被爆出“亲信干政”事件,向亲信崔顺实参与审阅总统的演讲稿。 韩国民众纷纷联系朴槿惠在2014年“岁月”号事件中未能有效保护民众生命,没有尽到宪法对总统规定的义务。同时在对朴槿惠亲信进行调查中,韩国检方认为,在崔顺实胁迫大企业向其控制财团捐款一案中,朴槿惠又涉嫌受贿。终在12月初,韩国在野党及无党派议员向国会提交了对朴槿惠的弹劾动议案,计划在12月8日报告国会全体会议,推动国会12月9日进行表决。9日,弹劾议案于国会表决通过,现已提交宪法法院,总统朴槿惠将被停止执行职务,由国务总理黄教安替代主政。宪法法院最迟需在180天内做出裁决。若宪法法院裁决弹劾案成立,朴槿惠将被取消总统职务,此后60天内将举行新的总统大选。

二.其他国家的总统弹劾制度
在许多国家,为了制衡总统权力,宪法中都会规定总统弹劾机制。韩国作为一院制的国家,总统弹劾机制已如上述。两院制的议会弹劾总统往往需要经过下议院到上议院再到特别法院等层层审批、表决得出结果。例如今年巴西国会众议院就以367票赞成、137票反对、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对总统迪尔玛•罗塞夫的弹劾案。
巴西国会分为众议院与参议院。总统弹劾首先由议员向众议院院长申请开始。 2015年12月2日,巴西国会众议院议长爱德华多•库尼亚接受了反对派的弹劾总统申请,并将其交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审议,标志着弹劾总统罗塞夫的程序正式开启。理论上说之后应该进行下一个程序,但2015年12月17日,巴西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驳回罗塞夫要求废止弹劾案的上诉,由于目前以反对派占多数的特委会在组成上不合法,要求按政党席位比例由各党党团领袖直接委派,来重新组建众议院特别委员会。
接下来应由众议院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特别委员会,负责分析启动弹劾程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016年3月17日,巴西众议院进行该议程,并于3月18日举行非常会议,决定加快对弹劾罗塞夫议案的审议,并依此确定了弹劾案的审议程序。
之后,需经众议院组成特别委员会审议该项议案,并提交众议院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进入参议院。参议院再举行会议,组织特别委员会审议弹劾总统案,并进行投票,同样参议院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时,方可通过弹劾议案,将总统正式革职。4月11日,众议院特委会举行表决,通过了支持弹劾罗塞夫的报告。报告此后被提交至众议院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此后于4月17日,众议院举行表决,通过了弹劾案,弹劾程序将移至参议院。最后,巴西参议院于8月31日通过最终表决,罢免迪尔玛•罗塞夫总统职务,代总统米歇尔•特梅尔就任总统。总统弹劾程序至此结束。
由此可见,总统弹劾程序确实复杂,需经层层审批才能最终通过。但这项制度的确又是有其优势的,确保了总统制国家内总统的权力不会过度膨胀。今年来频频发动总统弹劾的情况也给总统们一个警醒,应当合法地行使总统职权,在宪法体制内进行国家的治理。

三、从韩国总统弹劾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12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总统弹劾案,曾经为韩国国民骄傲的朴槿惠如今因闺蜜干政丑闻深陷泥潭。朴槿惠的闺蜜崔顺实被指控据勒索和敲诈,而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宪法法院宪法研究官、建国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洙表示,朴槿惠可能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重罪。朴槿惠并非韩国历史上第一个“晚节不保”的总统,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几乎每一任韩国总统都在即将结束任期或在任期结束后卷入腐败丑闻:全斗焕卸任五年后因受贿罪等罪名被判终身监禁后遭特赦;金泳三、金大中、李明博三位总统曾陷亲属腐败的丑闻,而卢武铉甚至因卷入腐败丑闻而自杀。我国和韩国均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下面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展开,看看国际社会对于腐败问题的应对。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内容主要涉及《公约》的宗旨、预防措施、定罪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等方面。注重对腐败的预防和国际合作是《公约》的两大特色。
《公约》的宗旨第一条第一款就声明要“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 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第五条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订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建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采用以效率、透明为原则的公务员(在适当情况下包括其他非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招聘、雇佣、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倡导廉正、诚实和尽责的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监管是《公约》预防腐败问题的重大措施,《公约》就腐败容易发生的公共采购和财政管理要求各缔约国建立适当的采购制度,促进公正财政管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公约》同时强调了要社会参与、预防洗钱。
反腐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国际合作方面《公约》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具体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方面。而从当前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和对腐败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是最需各缔约国大力合作之处。就引渡而言,《公约》第44条确立了以双重可罚性为原则的引渡条件,但也设置了如若被请求缔约国允许,不需满足双重可罚性的例外。 同时,《公约》明确指出如果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视为政治犯罪,以及被请求引渡国仅以被请求引渡人为本国公民而拒绝引渡的,应当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这加大了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使得罪犯都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在司法协助方面,《公约》第46条首先抽象的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在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之后具体的列举了可以请求予以司法协助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按《公约》第五章的规定追回资产。《公约》还规定了拒绝或暂缓执行司法协助的限制等内容。
国际刑警组织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我国就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追回腐败犯罪分子多人。今年在杭州召开的G20峰会,也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等重要反腐文件,《高级原则》致力于打造一个“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的反腐追赃合作体系,提出了拒绝犯罪分子入境等原则。
可见,全球反腐已经逐渐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这些年来,国际社会也在不断深化在反腐方面的合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合作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加大,能够极大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从而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性。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李昌道.《<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4):111-118
[3]陈结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法学评论》, 2007(5):54-61
[4] 《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
[5] 《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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