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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适用有时会出现争议,而这种争议可分为不同类型:第一,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第二,单一法条是否应适用;第三,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第四,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本文集中讨论“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并将其称为多元法条主义。
不同类型的争议,其间可能存在关联,如“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可能涉及单一法条是否应适用,或可能涉及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或可能涉及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而其他类型争议,亦或许彼此交织,但“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或称多元法条主义,可跃然呈现。同时,其他类型的争议反之有时可能并不与其关联,如“单一法条是否应适用”的争论有时可能不涉及“出现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法条的适用主张”,“单一法条如何解释为宜”的争论亦有时可能与其无关联,“某法条和其他法条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像法条竞合中的吸收关系问题)有时同样如此。故对多元法条主义能集中讨论。
法律实践中,多元法条主义常见且人们已熟悉。其会出现在具体案件中,如屡被热议的2001年四川泸州张学英继承案,之中有主张适用继承法遗赠条文的,有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尊重社会公德条文的,再如屡被争论的2006年广东广州许霆盗窃案,之中有认为单独适用盗窃罪条文的,有认为需结合刑法第63条(案情特殊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减轻处罚)并用盗窃罪条文的,还有认为适用民法通则不当得利条文的。多元法条主义,另会出现于法条含义的一般理解,如屡被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驾,是否应结合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条文,对案定性。通常看,这种主义在具体案件者为多,而即使出现于法条含义的一般理解,亦总和现实或预想的具体案件及纠纷存在关联。
一种现象在多元法条主义中明显可见,即参加争论者总认为自己的主张正确并运用各种论证资源以辅之。如张学英案,有人主张适用遗赠条文才正确并提出了理由,有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尊重社会公德条文才正确并加以论证;同样,对许霆案,有人认为仅适用盗窃罪条文才是准确,且提出了理由,有人则认为结合刑法第63条特别规定以适用盗窃罪的条文方为无误,且提出了论证,另有人提出适用民法通则的不当得利条文乃更适宜,并辅以推论。而对醉驾问题,有人主张仅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才属恰当,且以理由阐明,有人主张另需结合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条文以适用才更全面,并论证为何如此。
这种现象,意味着参加争论者提出的观点及论证,或粗略或精致,或经验或理论,但不影响分歧和相互辩驳,换言之,无论采取解决实践问题的参与视角,还是采取仅提评论的旁观视角,参加争论者即使觉得任何他者可能存有些许理由,依然总会坚持自己的主张,且试图化解、“战胜”他者。进一步,任何否定他者的亦会被他者否定。其中,存在法律市场的竞争性。同时,这种现象一般而言不会轻易结束。上述张学英案和许霆案,直至现在,学者仍反复研讨且相互批评,并主张自我,甚至民间若再提及亦会类似,而醉驾入刑究竟应如何理解的问题,不论学界还是民间,还在澄清分辨并固持己见。当然,某些条件下,多元法条主义多因权力(在此不包含立法权力)的决定,偶因意见略显趋同,或因人们的视线转移及暂时遗忘而平静,但总体看,平静也常是搁置而非结束,因为,总会出现“余音缭绕”,除非出现立法式决定的制度化解,如立法机关重新制定、修订、废止、说明,或如中国立法机关授权的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此现象中,存在时间的持续性。
依此,可将多元法条主义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其一,没有内在的元素使之消失;其二,越从这种主义内部介入,试图说理论证解决统一问题,则越可能增加其竞争性和持续性;其三,这种主义内部一种权威的宣称(只有我是“正确”的)反易导致内部其他权威的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