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卓行:论《人民警察法》第10条的刑法理论基础与具体适用
作者/编者:邓卓行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警察执行职务时经常不得不使用武力。武力主要指动用武器和警械,不包含徒手搏斗。警械与武器的区别,只在于是否具有即时的致命杀伤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简称《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本文主要探讨基于《人民警察法》第10条的武器使用问题,但这个问题必须上溯至198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三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简称“1983年具体规定”),因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武器使用问题,便始终与正当防卫问题纠结在一起。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正当防卫研究
合义务替代行为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5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37卷,"正当防卫研究"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