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的实践纠偏
作者/编者:陈洪兵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实施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没有明文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距离”。
关键词:
法学
刑法
专题研究
口袋罪
危害公共安全
刑事法评论
北京大学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36页,本文献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刑事法评论》第37卷,"专题研究"栏目之单篇论文。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