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劳迪娅·舒伯特:德国法上的法人和无权利能力的合伙(胡强芝 译)
作者/编者:克劳迪娅·舒伯特 著 胡强芝 译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20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德国法上仅规定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法律主体。二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法人获得法律主体资格须基于特定的国家行为,且法人仅得通过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该机关对外全权代理法人的一切事务,所有以履行职务为目的的行为亦将归责于法人;对内则该机关对法人及其成员负有利益维护义务。法人遵循团体性结构,成员的更换不影响法人的存续变更。合伙属于无法律人格的依特定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民事合伙、无限合伙及有限合伙概莫能外,本质上均为共同共有之合伙。
关键词:
法律主体资格
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
法人
合伙
正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4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民法体系的融贯性”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Claudia Schubert,系德国波鸿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