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彼得·乌尔默:共有制合伙(张怀岭 译)

——一种至今未明的组织形式?

作者/编者:彼得·乌尔默 著 张怀岭 译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17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弗卢梅的“团体理论”主张,共有制合伙是属性上接近于法人、但又与之不同的“超个体功能单位”,属于法律主体范畴,享有部分权利能力。但其长时间未能被主流债法教科书和法典评论所接受。反对者认为,不同类型合伙唯一的共同特征是排除成员对合伙财产的单独支配权,同时也对人合团体法律主体地位的实践意义提出质疑。本文认为,团体理论的支持者从两个角度对其所进行的发展不具有合理性:其一,莱赛尔基于«变更法»的修订,主张将合伙置于与法人同等的地位,既不符合现行法,又忽视了人合社团与资合公司之间根本性的差异;其二,古温瓦尔德将团体理论扩张适用于遗产继承人共同体的理论,忽视了其(行为机关和身份条件方面的)结构差异。最后,对传统理论与团体理论之争的实践意义的质疑,亦在多项制度中不能成立。本文认为,传统理论的支持者在或长或短的时间里,会对“团体理论”的优点予以认同,从而为关于共有制合伙法律属性的持久争议画上句号。

关键词: 共有制合伙 团体理论 人合社团 法人 权利能力

正文

点击图片可购买全书

中德私法研究(第14卷)cover.jpg

阅读全文

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43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4卷“共同共有”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退休教授;译者系法学博士、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讲师。

¥5.00 下载

为你推荐RECOMMEND

联系客服
¥5.00
下载

该文档为付费内容,请购买后阅读全文

翻译服务

【德】彼得·乌尔默:共有制合伙(张怀岭 译)

我们提供文献翻译服务,请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方便我们与您取得联系

提交
客服热线:13801067850 座机:010-88578296

提交成功

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您取得联系,请保持手机联系方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