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扬·冯·海因 莉迪娅·拜尔:合同要约的通知与一般沉默(马强伟 译)

——兼评中国《合同法》第13条并《民通意见》第66条第2句

作者/编者:扬·冯·海因 莉迪娅·拜尔 著 马强伟 译
作者单位:
创作年代:2020
出处/来源:Wells-燕大元照
学科分类:民法学
文献语种:中文

摘要

德国法和中国法中沉默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属于意思表示。例外情况主要包括有意义的沉默、法律规定的沉默以及习惯法和法官法中认定为意思表示的沉默。有意义的沉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沉默具有特定的意思。例外情况下民法和商法中也有将沉默解释为含有承诺、承认等意思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属于例外规定,应进行限制性解释。此外依商事习惯或者惯例在当事人之间沉默也可以被视为意思表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同样可以被撤销。

关键词: 沉默 意思表示 要约的通知 意思表示的撤销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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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文献为PDF格式,中文,共18页。本文为《中德私法研究》第19卷“民法体系的融贯性” 主题之单篇文献。作者Jan von Hein,系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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