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

作者/编者:雷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创作年代:2016
出处/来源:编辑学堂微信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学科分类:法哲学
文献语种:

摘要

本书拟处理法律体系、法律方法与法治三方面主题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处理:①法律体系作为法治概念的基本前提有无与法治形成内在勾连的可能,或者说法律体系需要从哪几个方面入手才能保证作为法治之前提的“良法”的形成。②法律方法如何通往法治,法律人如何在思维和方法的层面促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为法治提供重要的环节“善治”。全书分为两篇:上篇主题为“从体系到法治”,分别处理这样一些分主题:融贯性法律体系的概念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系的概念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法律程序的概念及其与法治的关系等。下篇主题为“从方法到法治”,分别处理这样一些主题:法律方法与作为法治基本条件的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法治的关系、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与法治的关系等,尤其是涉及到其中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正确性之间的关系、司法与立法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动态平衡等。

关键词: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律体系 法律方法 法治

正文

目录

丛书总序

引 言 法的理念与法治

上 编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

第一章 法律体系的模式与法治

一、视角限定

二、法律体系的阶层构造模式

三、法律体系的规则-原则模式

四、两种模式的比较:实践理性与法治模型

五、法律体系的双重构造模式

六、结语

第二章 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建构

一、作为法律体系可欲性标准的融贯性

二、法律体系的融贯性要求

三、融贯法律体系的诠释性建构

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

第三章 法律程序的价值与法治

一、价值类型理论

二、法律程序与价值理论

三、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

四、现代社会中的程序与法治

五、结语

第四章 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

一、法源双层构造论

二、比较法考察:判例在美国与德国法院的法源地位

三、中国式指导性案例:中间道路?

四、结语


下编 从法律方法到法治

第五章  法律论证中的权威与正确性

一、法律论证中的权威

二、法律论证中的正确性

三、权威与正确性如何协调?

第六章 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治

二、司法裁判的特征与法的安定性

三、法律解释会破坏法的安定性吗?

四、法律续造必须放弃法的安定性吗?

五、法律方法: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

六、结语

第七章 法律续造、权力分立与法治

一、从台湾地区的一则案例说起

二、规范理论框架中的创制性修正

三、规则(立法)的权威与法律续造的限度

四、结语

第八章 法的效力与法治(拉德布鲁赫公式)

一、拉德布鲁赫公式的三个研究层面

二、新的讨论框架:三组区分

三、“否认公式”分析

四、“不能容忍公式”分析

五、两个子公式的关系

六、结语


结语 永无完结的追问:法治是什么?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致谢

能看到自己在不同时间思考的成果以集中的方式整理出版,尤其是在整理时发现以往的思考并非没有相互间的联系和大体上贯穿始终的内在脉络,无疑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但是,相比于此,在写作它们的过程中遇到过的友善的提点,尤其是真诚的批评更加令人感动。这里,只能以最普通的方式向那些以各种形式为本书写作提供过帮助的师友致以谢意。

第一章起源于与冯威博士的讨论。尽管并非没有分歧,但由于理论背景十分接近,我们能够在很多方面拥有共同的“默会知识”,本章正是在这些共识基础上继续推进的思考。删减稿以“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为题发表于《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第二章原稿题为“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曾于2011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举办的“通过诠释的法律体系建设”研讨会上宣读,得到张骐、郑永流、冯玉军等教授的评点指正。修改稿发表于《法学家》2012年第2期,责任编辑提出了细致而中肯的修改意见。第三章曾作为2013年11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抉择与推进:十字路口的法治中国”研讨会的发言稿,修改稿“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发表于《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与陈景辉副教授的讨论对于本部分助益良多,审稿编辑提出的修改意见开拓了文章的视野。第四章曾提交于2014年8月于甘肃张掖河西学院举办的“第九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文章的部分想法得益于黄卉、陈景辉、毕洪海、王旭、胡昌明等同仁的指教,张继成教授给出了细节方面的完善建议。该文后以“指导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为题发表于《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第五章曾于中国法理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主题“法律权威与法治体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承办)上宣读,后发表于《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原文本有兼论指导性案例之效力的部分,但由于本书第四章已有更详细和准确的论述,故而这部分收录于本书中时自然删去。第六章“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先后提交于2014年9月吉林大学法学院组织的“司法、法治与社会治理:交叉学科的视角”探讨会和同年11月在厦门大学法学院举办的第四届《法学研究》青年公法论坛,陈林林教授、谢海定编审及其他与会人员给予启发不少,后发表于《法学家》2015年第4期,外审专家的点拨也让文章增色不少。第七章初稿提交于2014年1月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举办的“我国的司法续造机制及其发展”研讨会,苏永坤、胡玉鸿教授赐教良多。其后作了大幅删改后,以“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为题发表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最后一章原题“再访拉德布鲁赫公式”,初稿提交于2014年1月在北京大学沈宗灵法学基金组织的“正义与制度建构”学术研讨会,感谢陈景辉副教授与马驰博士的评论。修改稿发表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以上成果发表时有删减的,本次结集成书时大多保留了原稿的篇幅。

对于上述刊物的责编徐爱国、李桂林、李晓明、马治选、谢海定、尤陈俊、陈越峰、朱振与董政等诸位老师的辛苦付出同样深表谢忱。最后,当然不是最不重要的,作为与我已有数度合作的老朋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彭江副编审一如既往地以其认真和细致,为本书的编辑倾注了大量心血,对此我同样铭记于心。

雷  磊

20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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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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