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法院:有权以宗教理由要求游泳课男女分开吗?
李目臣
今年12月7日英国卫报刊登了一篇评论文章German court rules Muslim girls must take part in swimming lessons,文章报道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今年11月8日做出了一项判决,法院驳回了一名穆斯林女童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裁定依据德国联邦基本法,穆斯林女孩无权拒绝参加有男性学生参与的游泳课程。这篇报道隐隐透露出这样一种暗示,似乎德国法院开始采取越来越右翼与保守的态度来处理有关伊斯兰文化的案件。但是这样的报道似乎和法院的裁决并不十分贴切。可以这么说,的确,面对即将到来的选举压力,德国政坛上的各大政党为了讨好选民,其所发表的言论愈来愈有保守排外的调子。但是,就这一案件来看,德国宪法法院所作出的论述还是“就法论法”,并未同德国政客沆瀣一气。笔者在这里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进行一个概述,读者不妨读来自行评断。
判决概述:
上诉人认为,依据德国基本法第4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保证宗教活动不受侵犯”,当事人可以拒绝参加游泳课程。因为根据他们所信仰的《古兰经》教义,除了面部和手,女性身体的其他部分不能暴露在异性面前。因此学校勒令当事人参加游泳课是对于其信仰自由的侵犯。
同时上诉人认为,学校强迫当事人参加有男生参加的游泳课也并不符合比例原则,因为让学校完全可以开设男女分开的游泳课程作为解决方案。而学校所主张的,让当事人穿着可以包裹全身的泳装(Burkinis),也会暴露当事人的身体曲线于异性,因此是不可接受的。
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上诉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首先,基本法第4条中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确是一项绝对权利,但是其保护范围仅限于自身。在本案中,当事人的父母明显是将自己的信仰价值强加在了未成交的当事人身上,故而法官不认同此种对于基本权利的扩张解释。
其次,上诉人说游泳时即便穿着包裹全身的泳装也不符合伊斯兰教义,这样的说法缺乏说服力。这样的说法更像是当事人家长对于自身信仰的过度解释。而且在其他体育课程上,当事人穿着长袖上衣和长筒运动裤上课,其家长对此并无异议。那么法院认为长袖运动衣和Brukinis泳装在遮蔽形体的效果方面并不存在太大的区别。而且上诉人也不能以令法院信服的方式说服法官,这两种服装存在着怎样的本质上的区别。同时,当事人也承认伊斯兰律法中并未规定女性在游泳时必须穿着何种泳装。因此上述人请求学校开设男女分开的游泳课的请求是不合宜的。
最后在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层面,宪法法院认为在2012年9月28日黑森州的高等行政法院已经裁定,Burkinis泳装所使用的材料足以保证,即便在游泳的状态下也可以达到遮蔽形体的效果。因此,上诉人所提出的论证并不足以推翻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宪法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结语:
德国联邦法院此份判决的问题核心是法律上一个亘古之问:“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在本案中,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贯彻了传统评判标准:“自由之边界即为不侵犯他人之自由。”法院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公共场合表达自身的信仰,但是这种价值取向也不能无限扩展到干涉到他人的生活。例如在德国偏保守的基督徒有权拒绝采信中学课程教授的进化论理论,也并不能要求学校必须拿出同等的课时讲授神创论理论。
在2016年12月11日发刊的德国《时代》(Die Zeit)周报上,刊登了这样一篇文章《谁来对抗民粹主义?》文章中似乎不认为联邦宪法法院在这场右翼崛起的浪潮中可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但是,根据笔者在德国三年多的生活观察,至少在目前来看,德国的行政、立法机构确实有向右转的倾向。例如德国总理默克尔在2016年12月6日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大会上宣称:“伊斯兰女性的全罩式服饰不适合,也不属于我们(德国)。我们的法律高于部落守则、荣誉典章和伊斯兰教义。”德国不少议员都主张应当像法国一样,一旦发现有人在德国境内穿着全罩式服装就应当判罚150欧元,并强制其接受“促使其融入社会的公民教育课程”。这样的一种论调,我们的确应该警觉。但是令人感到鼓舞的是,德国法院和法律学术界的主流在这一风波中都保留了其应有的中立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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