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措施概要
美国能源部将采取措施限制对中国核技术出口,以防止用于军事或其他未经授权的目的。这是美国政府对中国从美国公司获取核材料,设备和先进技术所引发的政策审查的结果,该政策审查由国家安全委员会领导,美国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国家核安全局),联邦调查局,中情局,核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参加。
美国能源部长佩里(Rick Perry)称:“美国不能忽视中国在中美民用核合作既定进程之外获取核技术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这些努力是为了在美国国家安全的长期风险、美国的经济利益、对美国核工业基础的直接影响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美国能源部依据10 CFR Part 810,由于军事转移和扩散的问题,限制技术、设备和部件转移到中国的授权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推定拒绝新的许可申请或扩展与中广核相关的现有授权。去年一名已经归化美国的华裔工程师因核问题被判有罪,中广核集团也受到指控。[1]
在10 CFR part 810下的技术出口许可政策主要包括:
根据非减损的最终用户检查,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推定批准:
(1)对2018年1月1日之前转让的技术的现有授权的修改或延期。该推定不适用于轻水小型模块式反应堆(SMR)和非轻水先进反应堆;
(2)对于运行安全依赖于实施以及受益于运行安全和最终用户测验的新技术转移;
(3)用于支持商用品销售所需的新技术转让。
以下四种情形推定拒绝:
(1)与轻水SMR有关的出口;
(2)非轻水先进反应堆;
(3)2018年1月1日后的新技术转让;
(4)向中广核(CGN)或其集团子公司、相关实体的任何转让。
对于出口到中广核,子公司和相关实体,推定拒绝新的许可申请以及对技术,设备和组件、材料出口现有授权的修改或延期。该拒绝推定将持续至在美国政府对中广核的起诉表示满意。
对于不涉及中广核的中间和最终用户的出口,将进行逐案审查,以评估其军用的风险,对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的风险,以及交易各方固有的风险,并与出口可能提供的经济和战略利益相平衡。如果获得批准,可以施加限制条件来减轻风险。
此外,源代码(包括计算机程序,系统或组件)以及某些工程和制造技术的出口将不被批准。设备和部件出口的许可政策主要包括:
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的推定批准:
(1)支持已有项目,如建造AP-1000,CAP-1000,以及支持CAP-1400反应堆的主要组件(即在类型和技术水平上与常用反应堆相似的组件);
(2)仅用于加压轻水SMR或非轻水先进反应堆中安装和操作的技术转让。
以下两种情形推定拒绝:
(1)与美国直接竞争的请求,如华龙一号和支持CAP-1400反应堆的独特美国组件;
(2)任何向中广核、子公司或相关实体的转让
(二) 中广核回应
中广核回应中表示:我们已注意到相关报道,我们不理解美国政府对中广核的推论是基于已被证实的事实,还是已生效的司法判决。目前看,两者皆不成立,美国政府的推论是不恰当的,我们保留以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广核在英国开展的项目,没有使用美国核技术,并且核技术出口过程受到中国监管当局严格管制。我们将继续与合作伙伴一起推动英国新建核电项目。[2]
(三)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的核对话回顾
2006年12月,中美签署两国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先进压水堆核电项目及相关技术转让的谅解备忘录》。[3]2010年5月,中美两国在华盛顿举行了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国核管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屋AP1000核反应堆核安全合作备忘录(续签)》。[4]2016年6月举行的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中提到,认识到双方在加强核安全方面具有共同利益和责任,为此于2016年2月举行了首次核安全对话,为奥巴马总统主持、习近平主席出席的2016年核安全峰会成功举行作出了贡献。双方重申2016年3月31日发表的《中美核安全合作联合声明》,承诺深化核安全领域协作,并决定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举行第二次核安全对话。[5]
(四)措施原文
能源部声明:点此查看
10 CFR part 801 新出口许可政策:点此查看 【附件二】
(2018年10月14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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