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福特总统在1975年签署11858(b)号行政令创建了美国外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为“CFIUS”)[1],审查对美并购交易。后经1988年国会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中的5021节Exon-Florio条款[2]和里根总统签署的12661号行政令[3],CFIUS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委员会一跃成为美国外资审查中的中流砥柱,不仅有广泛的授权,可以开启审查,从事调查取证,并拥有建议总统阻止受管辖交易的权利,但此时的CFIUS还不能自己采取行动。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是911恐怖袭击之后2001年小布什总统签署的《爱国法案》(全称是《通过提供拦截和遏制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联合并巩固美国法案》,以下简称为“PATRIOT Act”),该法案提及了关键基础设施的概念,指那些对于国土安全,国家经济以及国民安全与健康利益息息相关的部分。法案还通过指明一系列产业,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安全辐射的范围,这些产业包括对于维护国防安全,政府存续,经济繁荣以及美国生活质量至关重要的产业,[4]另一个在CFIUS历史上里程碑一般的立法是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以下简称为“FINSA”)[5],该法案明确提出了国家安全的两大组成:国土安全,以及关键基础设施,对其定义更加明确而严格,并且要求CFIUS对特定种类的外资——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施以详细审查。此外,CFIUS开始具有尖锐的牙齿,FINSA新增了缓解措施、追踪、事后监督以及执行的章节。
2008年1月23日的行政令13456号修改了11858号行政令,完整的规定了CFIUS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总统的关系。CFIUS是跨部门的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九个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而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则可以按需参加CFIUS活动。所有与CFIUS相关的规则汇编于31 C.F.R. Part 800.(2008年11月21日修改),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审查范围在日益拓宽。
中国面临着严峻的CFIUS投资审查,CFIUS建议并且美国总统以国家安全原因禁止的所有交易都来自中国。2017年9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禁止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 Inc. (“Canyon Bridge”) 以13亿美元收购Lattice 半导体公司的交易。Canyon Bridge是一家总部位于加州帕罗奥多市,有中国背景的私募公司,Lattice半导体公司是一家位于俄勒冈州希尔斯伯勒市的芯片制造商。
2016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命令禁止Grand Chip 投资公司(中国福建宏芯投资基金在德国的子公司)收购Aixtron GE 科技公司。
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禁止由两个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设立的特拉华私营公司Ralls公司(可能与中国三一重工集团,一家国企为关联公司)收购位于俄勒冈海军基地附近的风力发电厂。
1990年,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禁止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技,英文缩写CATIC)收购MAMCO Manufacturing Inc.(一家飞机组件制造商)
此外还有多项交易因为无法得到放行或因压力而放弃。2018年1月3日中国电商集团阿里巴巴(Alibaba)的关联企业、数字支付公司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已放弃并购总部位于美国达拉斯的速汇金国际(MoneyGram International),原因是未能让美国政府相信该交易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6]2017年11月24日纽约精品投行Cowen因 CFIUS审判太有挑战性放弃了来自中国华信能源(CEFC China Energy)的将近1亿美元的定向增发收购计划。[7]
目前,CFIUS经历一场改革,议员提议对美国现有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改革CFIUS的运作方式和权责范围,从而大幅增加须经CFIUS审查的交易数量。[8]
(二)法律文本及措施报告原文
1. CFIUS行政命令
【附件2】
2. 31 C.F.R. Part 800.
【附件3】
3. CFIUS官网
4. 总统关于Lattice 半导体公司的决定
5. 总统禁止Grand Chip 投资公司收购Aixtron GE 科技公司的总统令
6. 总统禁止Ralls公司收购四个风电项目的总统令
7. 关于禁止收购MAMCO Manufacturing Inc.的总统令
(2018年4月1日初稿)
[1] Executive Order No. 11858(b), May 7, 1975, 40 F.R. 20263
[2]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 PL 100–418 (HR 4848), Title V, Subtitle A, Part II, §5021,August 23, 1988, 102 Stat 1107 (1988); §721, Title VII 50 of 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50 U.S.C.A. § 4565
[3] Executive Order 12661 Dec. 27, 1988, 54 FR 779, 3 CFR
[4] The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USA PATRIOT Act) Of 2001. PATRIOT-LH 30, PL 107-56 (HR 3162) Title X §1016, October 26, 2001, 115 STAT. 272; 42 USCA § 5195c(b), (e)
[5]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PL 110–49(HR 556), July 26, 2007, 121 Stat 246
[6] FT报道:点此查看
[7] COWEN报道:点此查看
[8] CFR分析:点此查看